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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7-08-15 08:52:40    点击: 392
    问:王某出租位于某市的自有住房三套,2016年6月收取租金42000元,计算王某2016年6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应纳增值税=42000÷(1+5%)×1.5%=600元
    应交城建税=600×7%=42元
    不含税房租收入=42000-600=41400元
    应纳房产税=41400×4%=1656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1400-42-1656)×(1-20%)×10%=3176.16元
    特别提示:
    1.财税〔2016〕43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由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不一致,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收入的价税分离应当根据所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率进行,即“先算税、再减税”。
    2.不同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应当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从收入中扣除。故财税〔2016〕43号规定,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3.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4.根据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暂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4%征收房产税。
    5.个别地区对个人房屋租赁的相关地方各税实行综合征收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个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只需进行增值税的价税分离后,按不含税租金收入乘以核定的征收率即可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假定例1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41400×1.5%=6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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