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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个月40%的进项大于销项可留抵吗?

时间:2017-08-08 11:16:29    点击: 384
    问: 我公司购入不动产需要分两年抵扣,若第13个月时40%部分的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能否作为留抵税额在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
    10.第10栏“(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反映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
    1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填表说明
    ……
    (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第13个月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该部分进项税额计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若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可以作为留抵税额于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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