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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教育服务取得收入是否全部免征增值税?

时间:2017-08-07 17:24:01    点击: 395
    问:提供教育服务取得收入是否全部免征增值税?
  答:提供教育服务取得收入不是全部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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