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企业咨询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7-06-26 12:29:34    点击: 466
    问:2017年5年2月,乙企业与所在城市的开发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根据协议,乙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约10亿元建设电子信息设备生产基地。生产基地占地面积1000亩,该宗项目用地按开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挂牌出让,乙企业摘牌并按挂牌出让价格缴纳土地款及相关税费1.2亿元
    乙企业自开工之日起须在18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从原址搬迁至开发区,同时将乙企业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500亩,按照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为2.5亿元)移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将向乙企业支付补偿资金2.5亿元。乙企业收到的2.5亿元搬迁补偿资金是否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答:为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乙企业将其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为此向乙企业支付补偿资金2.5亿元。由于开发区政府对乙企业的搬迁补偿是基于乙企业原址用地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实质是政府按照相应资产市场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让渡其资产的对价,双方交易是互惠性交易,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点,所以乙企业收到的2.5亿元搬迁补偿资金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
    另外,我国一些新能源企业的风力发电、垃圾处理等,与此类似的还有处置废弃电子产品补贴,都不属于政府补助,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 上一篇:《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
  • 下一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