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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7-06-26 12:25:55    点击: 485

    问:2016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016年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A商品单位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16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甲公司自财政部门取得的款项不属于政府补助,该款项与具有明确商业实质的交易相关,不是公司自国家无偿取得的现金流入,应作为企业正常销售价款的一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
       贷:库存商品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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