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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增值税返还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7-06-26 12:21:13    点击: 505
    问:某企业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的这种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20×1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20万元。20×1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84万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还有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例如,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额属于以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且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且增值税先征后返属于与企业的日常活动密切相关的补助,应在实际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
    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新准则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20×1年2月,丙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840000
     贷:其他收益 8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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