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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应于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时间:2017-06-22 09:56:28    点击: 465

    问: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应于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8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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