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清时间段,清楚掌握开票规定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如何合规开具发票的问题。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增值税基本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财税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1号公告”)的发布时间及生效时间,分不同时间段进行讨论。
2023年1月1日之前
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六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也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如果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开具了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开具了免税发票,应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023年1月1日至1号公告发布前
在这个时间段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已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追回。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3年新出台的三项政策即问即答中明确,1号公告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须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二是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追回,多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3年新出台的三项政策即问即答明确,财税1号公告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追回。后续纳税人如果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如果纳税人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则全额按照1%缴纳增值税。
三是已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分情况讨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享受财税1号公告的减免税政策,需要将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进行作废或者红冲,然后重新按照财税1号公告规定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放弃享受减免税政策,对已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不作处理,待下一季度(或月度)申报时,无论其销售额为多少,该已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均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号公告发布以后
根据财税1号公告和税务总局1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一是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为多少,必须按照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以在申报时享受免税优惠;若销售额超标,则需要按照全部销售额和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1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享受减免税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销售额是否超过标准,都应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提供餐饮服务预计销售额为30万元。若该公司第一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未超过标准。根据财税1号公告规定,甲公司可以全额免征增值税。但由于部分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选择20万元销售额适用免税优惠,10万元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此时,甲公司应就适用免税的20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适用减按1%征收的10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甲公司季度销售额若超过30万元,无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需要全额纳税,并根据适用征收率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