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A公司和B公司分别开始了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A公司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8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在纳税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盈利120万元。那么,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才能在合规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A公司和B公司的整体税负呢?
方案一
按照传统的纳税思路,A公司和B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应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发生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超过100万元。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B公司仍应按照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件)规定,B公司不符合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假设B公司没有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享受,那么,按照25%的税率,B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此时,该集团内A公司和B公司合计纳税0+30=30(万元)。
方案二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由B公司分担4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因此,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A公司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的40%,即40万元支出分摊给B公司。
此时,A公司仍然亏损40万元。而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80万元。纳税调整后,B公司符合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条件,按照77号文件规定,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B公司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50%×20%=8(万元)。与方案一相比,B公司2018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8=22(万元)。
最终,A公司和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0+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