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关注重点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9-02-20 14:52:5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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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缴与汇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要想节省成本,在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而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所得税预缴期间内尽可能合法地少预缴,特别是不要在年终形成预缴需退税的结果。
(2)当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往往会设立一些分支机构,这时企业将面临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决策问题。从实质上看,子公司、分公司都是从母公司分离出来的,母公司对它们都具有财务、人事上的控制权。但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计算盈亏,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盈利同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所以分公司若出现亏损,可在母公司盈利中弥补,从而减少母公司的总体税负。因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3)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
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和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加速折旧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税法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企业应当对照这些条件,若有符合则应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若固定资产价值不大,凡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应尽量计入期间费用。税法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尽量选择较低的净残值率。此外,税法虽然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作了最低规定,但企业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对决定折旧年限的长短有一定的自主性。企业应当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折旧计提或摊销完毕。
(4)工资薪金支出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纳税人发生的真实、合法、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除有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新税法的规定,对内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企业要充分运用这些政策,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工资支出大幅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则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5)借款费用
新所得税法上根据借款费用的不同性质,对其处理方式也做了不同规定,有些予以资本化,有些予以费用化,有些虽可列入费用但需纳税调整。企业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法节税:①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抵扣时,利息支出应尽可能资本化;②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③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免税务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
(6)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新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这项规定与原所得税法有很大的差异:①扣除比例变化,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扣除;②扣除的税基不同,原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可能差距很大,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