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购买纯房屋或承受土地使用权,由购买人或受让人缴纳契税本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中,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购买房屋或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并非完全是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其支付的价款还包含了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备、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而购买人的习惯性做法是:将所购买的房地产整体“打包”,也就是只签订一个总成交价格。如此以来,税务机关也就理所当然地按照合同成交价格全额征收契税。对支付价款中包含有房屋、土地使用权之外其他财产的,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首先应正确理解“房屋”及“土地”的定义。契税是对受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成交价格。所谓“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信、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
另外,根据财税[2004]126号规定,承受的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具体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但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由此可见,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各种油气罐、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不属于“房屋”范畴,相应支付的独立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属契税的征税范围。
而所谓“土地”,应当仅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对土地上的附着物不属于“土地”范畴。所以对支付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价款也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正基于此,对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价款时,应当从总成交价格中进行剥离。具体做法是:合同分开签订,房屋、土地作为一个合同签订,其他非房屋、土地作另一个合同。销售发票也由转让方分别开具。在成交价格的确定上,整体打包转让的,按照房屋、土地、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价款分别评估,按房屋、土地评估价占整个评估价格比例确定实际成交价格。如总成交价格为500万元,总评估价为300万元,土地、房屋的评估价格为200万元。由此确定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为:500×200/300=333.33万元。假定契税税率为4%,则计算应缴契税:333.33×4%=13.33万元,而如果只前一个总的成交合同,则应缴纳契税:500×4%=20万元。两者相比,显然分开签订合同可以大大降低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