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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

农产品三种核定扣除方法的区别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7-11-17 10:57:59    点击: 58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重要改革,它改变了传统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方式,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抵扣时间由购进时变为实现销售时;二是抵扣税额由发票金额换算变为通过销售数量或金额按一定方法核定;三是抵扣率由农产品的低税率变为对应产品的适用税率。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既解决了适用农产品行业增值税“高征低扣”的问题,又防范了农产品收购发票随意开具抵扣的征管难题,目前,这项改革已经推广到大多数使用农产品作为原料的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核定扣除方法有三种: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三种方法中,参照法属于临时方法,一般用于新办纳税人或新增产品过渡期使用,应用范围不广泛,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是目前主要使用的核定方法。
    主要核定方法的优缺点
    投入产出法,根据统一核定的行业扣除标准和销售数量,计算可抵扣的农产品数量,进而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优点是扣除方法简单明了,计算简便,尤其对原料和产品单一、生产工艺简单的行业,可以全行业统一标准,能相对公平合理地确定抵扣金额。缺点:一是不太适用使用多种原料生产多种产品的行业,当原料种类和产品种类增加时,计算复杂度加大,特别是有些企业外购产品、中间产品反复参与下一环节生产,以准确核定原材料的实际耗用量,容易出现重复计算进项税额的现象。二是只控制了抵扣农产品的数量,不能完全控制抵扣金额,企业可以通过购进单价调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践中发现,农产品单价稍微变动,即可对企业税负造成较大影响。
    成本法,使用企业上年度外购农产品金额占生产成本比例核定扣除率,根据当前的主营成本和扣除率计算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方法优点是可以直接确定可抵扣的农产品金额,堵塞了通过购进单价调节购进金额的漏洞,而且不受原料种类数量的影响,便于计算,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缺点:一是对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扣除率的准确与否是成本法实施的关键,这就对企业财务核算提出了较高要求;二是扣除标准存在时间性差异,由于扣除率是使用上年的财务数据进行核定的,当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原材料或其他成本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核定的扣除率与企业实际会出现较大差异,导致可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不符合实际;三是核定工作量大,成本法是对每户企业单独核定扣除率,而且每年年初都要重新核定,增加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别是企业户数多的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工作量非常大,很难保证工作质量。
    三点建议
    一是在投入产出法中加入价格因素,直接核定可抵扣的农产品金额,采集企业上年度采购农产品的平均价格,结合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农产品核定扣除金额。
    二是简化成本法扣除率核定程序,对于财务核算准确规范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后,以企业当期生产领用的农产品金额占总生产成本比例作为当期扣除率,每期扣除率动态核定,消除外部因素变化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三是试行行业统一扣除标准,结合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的优点,对于生产工艺相对成熟、成本相对固定的行业,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统一的扣除率,全行业统一执行,确保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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