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
发放年终奖 享受优惠有讲究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7-10-30 17:08:4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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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在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中,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的计税方法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式。因此,在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很多企业都会使用该计税方法,甚至为减少税负进行税收策划,以达到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企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税收策划,无可厚非,但在实际情况中税务工作人员发现存在着诸多问题,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少扣缴少申报,导致不必要的罚款和滞纳金。
错误使用导致的涉税风险
(一)一年多次使用年终奖公式。
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企业代扣代缴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可根据发放年终奖的时点进行申报缴纳,且税务机关对何时申报年终奖并无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很多企业因各种原因而多次使用年终奖公式,导致少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最划算的时候使用。
例1:2016年2月,某建筑企业发放2015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使用了年终奖的计算公式,共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55万元。2016年7月,又发放2016年度的上半年度奖金,企业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再次使用了年终奖计算公式,本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63万元。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中,采用两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显然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不符,要求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一次使用年终奖公式,另一次奖金的发放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补缴个人所得税30.22万元。
(二)年终奖一次计税多次发放。
在企业检查中,税务工作人员发现有部分企业在年初时使用了年终奖公式,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已申报。但企业并未将完税后的奖金进行全额发放,而是在同一纳税年度中分三次发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该规定明确说明个人所得税在支付时进行扣缴,因此对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应全额一次性发放给员工,不应分次发放,否则应按发放期分别计税。
例2:某工业企业在2016年1月根据销售业绩给销售人员预计发放2015年度销售考核奖金350万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5.65万元。由于在年初对销售尾款收回不确定,且此项与销售奖金挂钩,因此企业进行了分次发放。2月份实际发放200万元,5月份发放70万元,9月份发放44.35万元。这种发放方式显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在支付时代扣税款的规定,除年终奖以外企业应在实际发放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2月份发放200万元时应使用一次性奖金的公式,在5月和9月发放时应分别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在2月份申报时多扣缴个人所得税,可在5月份或9月份进行抵扣,企业合计补缴税款15.63万元。
(三)先预发部分,剩余部分发放时使用年终奖公式计税。
实务中,税务机关发现有企业对年终奖先预发,待年终考核结束再实行剩余奖金的发放,企业在剩余奖金发放时按年终奖计税办法将两次发放奖金的总和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度、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和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上述企业是多次发放奖金而借用年终奖的名义从而少申报了税款,这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原则。
例3:某房地产企业在2016年2月给高管预发了一笔年度绩效奖金200万元,由于绩效的最终结果在4月底公布,因此在5月份又将剩余的奖金180万元进行发放,企业在5月份将两笔奖金的合计数按照年终奖的公式计算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68.56万元。税务工作人员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企业2月份发放的奖金按年终奖计税公式予以认可,对5月份发放的奖金要求企业并入发放人员的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需补扣缴个人所得税78.56万元。
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1. 税收策划要合理合法。年终奖计税方式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中确实是比较优惠的一种方式,因此应合理合法的使用。目前税务机关都实行大数据管理,对企业申报给税务机关的任何数据,税务机关都会利用有效的数据公式进行涉税风险的筛选和排查,对一个纳税年度多次使用年终奖公式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每年都会进行排查,凡发现少缴税款的企业都要补缴税款,并且进行处罚。
2. 深刻理解税收政策。很多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都是人事部门,但人事部门往往对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太多的了解。因此,建议财务人员可将相关政策及时与本单位的人事部门沟通,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错误使用导致的涉税风险
(一)一年多次使用年终奖公式。
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企业代扣代缴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可根据发放年终奖的时点进行申报缴纳,且税务机关对何时申报年终奖并无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很多企业因各种原因而多次使用年终奖公式,导致少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最划算的时候使用。
例1:2016年2月,某建筑企业发放2015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使用了年终奖的计算公式,共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55万元。2016年7月,又发放2016年度的上半年度奖金,企业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再次使用了年终奖计算公式,本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63万元。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中,采用两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显然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不符,要求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一次使用年终奖公式,另一次奖金的发放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补缴个人所得税30.22万元。
(二)年终奖一次计税多次发放。
在企业检查中,税务工作人员发现有部分企业在年初时使用了年终奖公式,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已申报。但企业并未将完税后的奖金进行全额发放,而是在同一纳税年度中分三次发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该规定明确说明个人所得税在支付时进行扣缴,因此对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应全额一次性发放给员工,不应分次发放,否则应按发放期分别计税。
例2:某工业企业在2016年1月根据销售业绩给销售人员预计发放2015年度销售考核奖金350万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5.65万元。由于在年初对销售尾款收回不确定,且此项与销售奖金挂钩,因此企业进行了分次发放。2月份实际发放200万元,5月份发放70万元,9月份发放44.35万元。这种发放方式显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在支付时代扣税款的规定,除年终奖以外企业应在实际发放时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2月份发放200万元时应使用一次性奖金的公式,在5月和9月发放时应分别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在2月份申报时多扣缴个人所得税,可在5月份或9月份进行抵扣,企业合计补缴税款15.63万元。
(三)先预发部分,剩余部分发放时使用年终奖公式计税。
实务中,税务机关发现有企业对年终奖先预发,待年终考核结束再实行剩余奖金的发放,企业在剩余奖金发放时按年终奖计税办法将两次发放奖金的总和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度、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和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上述企业是多次发放奖金而借用年终奖的名义从而少申报了税款,这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原则。
例3:某房地产企业在2016年2月给高管预发了一笔年度绩效奖金200万元,由于绩效的最终结果在4月底公布,因此在5月份又将剩余的奖金180万元进行发放,企业在5月份将两笔奖金的合计数按照年终奖的公式计算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68.56万元。税务工作人员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企业2月份发放的奖金按年终奖计税公式予以认可,对5月份发放的奖金要求企业并入发放人员的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需补扣缴个人所得税78.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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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策划要合理合法。年终奖计税方式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中确实是比较优惠的一种方式,因此应合理合法的使用。目前税务机关都实行大数据管理,对企业申报给税务机关的任何数据,税务机关都会利用有效的数据公式进行涉税风险的筛选和排查,对一个纳税年度多次使用年终奖公式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每年都会进行排查,凡发现少缴税款的企业都要补缴税款,并且进行处罚。
2. 深刻理解税收政策。很多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都是人事部门,但人事部门往往对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太多的了解。因此,建议财务人员可将相关政策及时与本单位的人事部门沟通,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