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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文号:财办会[2014]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时间:2014-02-28 13:57:27    点击: 511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时进行年度报备。为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通过年度报备全面、真实地反映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提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为贯彻《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文件精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实行以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的报备方式,对于已经网上报备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5月31日。
  三、按照财会〔2012〕2号文件第五条的要求和附表格式,结合行业发展现状,证券所报备内容为: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5)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2013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6)由其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年度本机构的审计报告(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将密切关注这一事项),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7)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8)2013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9)2013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上市公司客户排列在前并在“客户名称”一栏中标注上市公司字样)。
  为反映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一体化管理情况以及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的现状和趋势,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并在网上报备系统填写或上传:
  (10)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1);
  (1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2);
  (1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境外非审计业务(含港澳台及外国)情况表(附表3)。
  四、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内地与香港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2010-2013年度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和自我评估,向财政部提交自我评估报告。自我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2010-2013年度承接或参与的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客户名称、业务类型(IPO审计、年报审计或其他审计)、业务收费(指本所实际收取费用)、香港合作方(若有)、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及签署方。以上各项内容请以列表形式按年度逐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所对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效果评估和问题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人才培养、业务发展、技术标准提升、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效果评估,对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说明,并对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困难作客观描述。
  (3)会计师事务所对下一步开展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计划安排和意见建议。
  五、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按要求做好2013年度报备工作。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证券资格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择机组织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证券资格管理和H股审核推荐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予以通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网(kjs.mof.gov.cn)下载。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35   010-68553012(带传真)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461
  电子邮件:qiuying@mof.gov.cn
  fengcuiping@mof.gov.cn
 
   

附件下载: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务工作附表.docx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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