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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征求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财办会[2014]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时间:2014-02-28 13:54:00    点击: 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4年3月15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下载。财政部的下载地址为http://kjs.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联系人:王宏 邱颖
  联系电话:010-68552535 68553012(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箱:qiuying@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9日

  附件1: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两年(按自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转制至提出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书面申请日止计算),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一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上海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标准用名为XX会计师事务所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或上海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
  二、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条件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应当同时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下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财会〔2010〕2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2012年修订,财会〔2012〕2号)第三条规定的设立分所的条件。
  三、总所设立登记在上海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自贸区分所由总所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已在上海市设立分所的,其上海自贸区分所由上海分所直接管理,自贸区分所负责人由上海分所负责人兼任。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在本《通知》施行之前尚未在上海市设立分所的,如其申请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不再接受其设立上海分所的申请。
  四、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申请材料另行增加一项,由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上海自贸区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五统一”管理。该书面承诺应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并由上海市财政局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予以公示。禁止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之名吸收、允许任何执业队伍挂靠执业或实行违背“五统一”要求的松散管理。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抓住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机遇,一手抓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一手抓人才储备和业务开拓,积极开展高端型、综合型、外向型、国际化业务,特别是代理服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人才“走出去”,不断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六、上海市财政局和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协调配合,加强对上海自贸区分所的监管。会计师事务所要在年度报备信息中单独说明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业务开展情况,有关要求在布置年度报备工作时另行规定。对于上海自贸区分所违背“五统一”要求实施管理、开展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撤回分所许可。对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反馈我部。
  特此通知。

  附件2:起草说明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政治大局和战略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了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抓住机遇、开拓业务、加快发展,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3年8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上海自贸区,上海自贸区的区域功能定位是“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12月17日,上海自贸区新增注册企业1779家,注册资本达到426.3亿。
  据了解,上海自贸区全新的开放政策和监管模式改革为会计师事务所开拓会计审计新业务提供了新契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事务所开拓新型金融服务。上海自贸区在金融服务方面改革创新力度较大,金融改革措施涉及外汇自由兑换、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产品创新等多方面。目前,多家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入驻上海自贸区,成立了上海自贸区分支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与其达成了代理服务意向。二是有利于政府购买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在上海自贸区一系列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政策的引导下,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受托协助开展相关监管活动。据悉上海自贸区将继续出台政策措施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政府购买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前景广阔。三是有利于事务所发展代理业务。目前,在上海自贸区每月新注册企业数百家,尚有数千家已预约排队。会计师事务所有条件为上海自贸区的企业提供一条龙代理服务,涉及企业的申请设立、代理记账、税务申报、清算注销等。四是有利于事务所充分利用外汇政策。目前国内事务所提供境外业务服务日益增多,外汇结算事务越来越频繁,但限于国家外汇政策,在对其国际成员所等进行结算时手续繁杂、十分不便。上海自贸区提供了外汇支持政策,但只适用于在上海自贸区成立的独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注册设立分所,可依此开设外币账户,有助于事务所享受外汇结算便利、开拓国际业务。
  基于上述背景,上海市财政局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来函、来电等多种形式,希望我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并明确相关的政策要求。
  二、起草过程
  我部高度重视上海市财政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呼声。会计司先后两次赴上海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和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审慎研究,充分论证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政策措施。调研过程中,相关部门和行业人士普遍认为: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有利于事务所开拓新业务、新领域,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顺应了市场需求和行业呼声,应予支持。同时提出,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确实突破了在总所所在城市不设分所、在同一城市不设两家或两家以上分所的行业管理惯例。为了防止个别事务所借机盲目吸收合并多路人马在一个城市搞几个“摊子”或几个“山头”,防范执业质量风险,宜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放开。
  根据调研情况,我部会计司启动了《通知》起草工作,经多次讨论和修改,形成了本《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试点对象和审批机关。为稳妥起见,拟选择合伙制或者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两年,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转制时间满两年按自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转制至提出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书面申请日止计算。转制满两年的规定,主要是结合行业实践作出的。转制经验表明,转制后的事务所,特别是涉及重组合并较多的事务所,一般需要两年左右才能整合、融合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要求对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公平的、适当的。对于其他合伙制事务所,只要其符合设立分所等相关条件,也一视同仁予以支持,体现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同时,根据分所审批管理制度,明确上海市财政局为上海自贸区分所的审批机关。
  二是明确了分所设立条件。上海自贸区不是独立的行政区划,因此,《通知》明确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条件办理,适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通知》(财会〔2007〕6号,2012年作出修订,即财会〔2012〕2号)规定的证券所设立分所的条件。
  三是借鉴银行业管理模式规定了分所管理组织架构。从目前银行业上海自贸区分支行的管理模式看,如果总行在上海,由总行直接管理,如浦发银行和上海银行。如果总行不在上海且已设立上海分行的,由上海分行直接管理,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调研情况表明,银行业这一管理模式是可行的,有效的。借鉴此模式,总所设立登记在上海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自贸区分所宜由总所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已在上海市设立分所的,其上海自贸区分所宜由上海分所实施管理,上海自贸区分所所长宜由上海分所所长兼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极个别事务所借机搞新的“山头”,损害执业质量和行业形象。此外,考虑到上海自贸区分所的组织架构,《通知》规定,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在本《通知》施行之前尚未在上海市设立分所的,如其申请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不再接受其设立上海分所的申请。
  四是明确了申请材料的补充要求。为了强化“五统一”管理要求,《通知》规定,申请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除前述相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上海自贸区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五统一”管理。该书面承诺应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并由上海市财政局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予以公示,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五是强化了后续监管措施。支持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既是一项新生举措,也是一项特殊扶持政策。为了了解、掌握上海自贸区分所营运情况,既强化监管,又总结经验,《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备信息中单独说明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业务开展情况。同时规定,对于上海自贸区分所违背“五统一”要求实施管理、开展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撤回分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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