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工作,推动以注册为枢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核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的信息结构,审定批准公开披露的行业信息;
(三)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由18名委员组成,其中政府部门代表4名,会计、审计专家1名,注册会计师9名,地方协会代表3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实务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务;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处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熟悉行业注册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度。
第六条 会计、审计专家担任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九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注册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注册管理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十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与本人、本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注册管理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产生的程序增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