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13年1月16日经省注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1月23日
附件: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作为省注协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
第二章 申诉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诉人”)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以及申诉人对注册管理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诉工作。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听取省注协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申诉人对有关案情的说明与质证。审议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人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对注册管理委员会、评审会议的评审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审议决定:
(一)对涉及惩戒事项的审议决定
1.认为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认为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补正原决定;
3.认为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向省注协理事会提出修改惩戒委员会惩戒决定的建议。
(二)对涉及评审事项的审议决定
1. 认为评审程序符合规定,维持原评审结果;
2.认为评审程序违反规定,建议重新组织评审。
第三章 申诉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注册会计师、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省注协有关人员等组成。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省注协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独立审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执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计审计学者和法律专家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情况,热心省注协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由秘书处提出人选,报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申诉委员会运作规则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应在惩戒决定书送达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秘书处(申诉委员会日常事务办理机构)提起书面申诉,列明申诉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人对注册管理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评审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诉,列明申诉的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注协秘书处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报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后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各委员并知会申诉人。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对股东合伙人评审结果异议的申诉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注册管理委员会评审会议的评审程序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或注册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及省注协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申诉委员会会议,说明惩戒委员会决定或注册管理委员会评审结果的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到会作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 涉及惩戒事项的申诉:申诉委员会根据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人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充分讨论,作出维持惩戒委员会惩戒决定或向省注协理事会提出修改惩戒委员会惩戒决定的建议。
涉及评审事项的申诉:申诉委员会根据注册管理委员会和申请人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充分讨论,作出维持注册管理委员会评审结果或建议注册管理委员会重新组织评审的决定。
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由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含本数)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第五章 申诉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有关会议,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缺席会议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议案件和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直接关系人;
(二)是案件直接关系人的近亲属;
(三)与案件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四)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五)可能影响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所需活动经费在省注协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