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理人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规则。
代理人是指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人所属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编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的行为。
委托人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等,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代理人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代理人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五条 代理人接受委托,应当以纳税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报及备案资料的归集与核查
第一节 业务承接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申报资料进行分析,重点了解纳税人纳税年度的下列情况:
(一)基本情况及当年主要经营决策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二)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等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三)财务决算及其审计结论;
(四)财务部门基本情况;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六)其他与年度所得税汇缴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代理人决定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业务约定书规则》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根据双方约定的情况修改本规则后附《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合同(参考文本)》,并分别确定以下内容:
(一)业务范围是否包括纳税人的会计利润、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特殊事项调整、资产损失等申报事项确认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等;是否包括根据会计信息,代填申报表;是否包括递交申报表、附送相关资料和备案资料或者运用电子申报手段上传相关资料。
(二)双方责任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代理人工作疏忽或过失的责任范围、具体情形等内容。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计划和具体服务安排。
第二节 申报资料的收集与复核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根据委托人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进行复核,包括:
(一)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报表及其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如有,需提交);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资料;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附送的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六)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七)按照规定居民企业应填报的《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八)外国企业或受控外国企业按规定应报送的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第三章 申报准备
第一节 利润总额计算的复核
第十一条 依据委托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复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情况,重点关注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如果经其他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不再复核。
第二节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复核
第十二条 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第十三条 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交际应酬、股息分配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第十四条 复核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重点关注:
(一)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并作适当处理。
(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是否与投资匹配。
(三)复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八)对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查验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九)复核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
第十五条 复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重点关注:
(一)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六条 复核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重点关注:
(一)申报年度是否有新发生的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七条 复核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重点关注: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复核时重点关注: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需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九条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复核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重点关注:
(一)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或退回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第二十一条 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重点关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
第三节 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复核
第二十二条 复核扣除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第二十三条 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交际应酬、股息分配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三)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复核工资薪金支出,重点关注:
(一)是否合理有据;
(二)是否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1月1日至年度汇缴期结束前实际支付的以前年度或本年度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四)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复核职工福利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二)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复核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三)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第二十七条 复核工会经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会计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是否取得社会保障部门缴款的有效凭证;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
第二十九条 复核住房公积金,重点关注:
(一)是否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效凭证;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
第三十条 复核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点关注: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文件;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并实际缴纳。
第三十一条 复核业务招待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计算确认;
(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第三十二条 复核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不同行业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四)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第三十三条 复核捐赠支出,重点关注:
(一)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二)取得合法票据;
(三)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第三十四条 复核利息支出,重点关注:
(一)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三)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四)股东出资未到位、债务资本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复核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时,重点关注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三十六条 复核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时,重点关注会计和税收规定的差异。
第三十七条 复核和填报赞助支出时,要注意公益性捐赠、广告性赞助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复核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时,重点关注: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十九条 复核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不同类型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
(二)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三)关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手续费直接冲减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
第四十条 复核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重点关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复核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时,重点关注:
纳税人会计核算有关原始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事项。
第四节 资产类调整项目和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的复核
第四十二条 资产类调整项目,包括资产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其他。
(一)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重点关注:
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残值率、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是否正确;
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资产项目折旧、摊销、分配、扣除的纳税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是否准确。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复核,重点关注:
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三)资产损失的复核,依据税法重点关注: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
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确认程序和依据。
第四十三条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包括: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其他。
(一)企业重组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重组。
企业重组的复核重点关注: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是否正确,所得是否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债务重组是否在资产类调整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二)政策性搬迁的复核,重点关注申报年度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发生情况以及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的复核,重点关注纳税人是否发生税法规定的特殊行业准备金业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的复核,重点关注:
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计算销售以及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实际发生以及转回的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金额;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和其他纳税调整的复核
第四十四条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复核,重点关注:
(一)依据税法确认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二)根据约定,依据税法判断纳税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应当申报;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复核纳税人本年度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复核,重点关注纳税人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事项。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复核
第四十六条 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备案和保存备查资料;
(二)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发现后,是否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五)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是否分别备案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第七节 弥补亏损项目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复核
第四十七条 弥补亏损类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复核时依据税法重点关注,纳税人当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可弥补的所得额。
第四十八条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复核,重点关注:
(一)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三)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四)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并关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五)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
(六)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
(七)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
(八)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时,关注其采用的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九)确认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八节 应纳税额计算的复核
第四十九条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包括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 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并区分预缴本年度税额和补缴以前年度税额;
(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三)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四)确认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五)纳税人本年度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年度。
第五十条 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复核时依据税法重点关注:
(一)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汇总范围;
(二)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资产总额、工资总额等内容,所得税分配比例;
(三)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
第四章 申报表填制与备案资料准备
第五十一条 合同约定了开展特定事项复核的,税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辅导纳税人调整账务,作出纳税调整。
合同未约定开展特定事项复核的,税务师应当向纳税人获取管理当局声明书,经纳税人书面签署确认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填报。
第五十二条 税务师应当取得纳税人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了解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弥补亏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等数据对本年度申报表数据的影响。
关注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而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被其他部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对本年度申报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报申报表。
第五十四条 填报申报表时,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表内逻辑关系、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
(二)备案事项相关资料间关系等;
第五十五条 填报收入时,应当关注:
(一)收入的范围与划分:
1.应税收入: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财务收入与视同销售收入等。
2.不征税收入。
(二)收入的金额:公允价值与非公允价值;实际收入与同类产品收入。
(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如接受捐赠收入);分期确认与延期确认、暂不确认等。
第五十六条 填报扣除时,应当关注:
(一)扣除的范围与划分:允许扣除与不得扣除;与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和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财务成本与视同销售成本。
(二)扣除金额:据实扣除与限额扣除、比例扣除、加计扣除;公允价值与不公允的价值;实际成本与同类产品成本。
(三)扣除的时间:当期扣除(如符合规定的期间费用)与分期扣除(如符合规定的成本)、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五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需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
第五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按照税法的规定填制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相关资料。
提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准备和留存备查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补充规定的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五章 申报表和备案资料报送
第五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出具纳税调整报告。
第六十条 完成约定服务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的要求编制报告。
第六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主管税务的要求向其申报纳税。
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委托人):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代理人):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项目名称:委托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具体内容及要求:
(1)是否包括纳税人的会计利润、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特殊事项调整、资产损失等申报事项确认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
(2)是否包括根据会计信息,代填申报表;
(3)是否包括递交申报表、附送资料和备案资料或者运用电子申报手段上传相关资料。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陈述涉及本合同项下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事实,并根据国家现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向乙方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原件的,双方经办人应当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若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
3.为乙方委派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本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4.正确使用业务报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报告,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提供第三方。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5.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6.甲方与纳税人不一致时,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正常开展工作并承担本条其他款项的义务。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及时委派专业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
2.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税务师执业规范有关规定履行服务程序,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保持服务意见的客观、真实。
3.乙方执行双方商定的程序和业务范围,有责任就业务服务成果向甲方解释,并在业务报告中说明。
4.严格依据甲方的授权为代理行为,不得有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
5.不得利用提供税务代理服务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项下税务代理事务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6.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受灭失。
7.乙方对履行约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持续有效。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和/或差旅费的,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代理服务,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税务代理事务过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过失(具体情形和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税务代理事务过程中,因其故意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免责事由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根据程度应予中止或终止。
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约定书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兑现方式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事项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应在____期限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____%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本次委托业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 )。
(二)上述费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其余费用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后____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当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合同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合同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 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税务代理事务涉及的行政机关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费机构或个人支付。
第七条 业务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执业规范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业务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业务报告一式____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业务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第八条 约定事项的变更、终止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涉税代理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前出具业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合同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三)如遇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势,乙方在授权权限之外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甲方应予确认。
第九条 资料保留及所有权
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拥有所有权,乙方可自主决定允许甲方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乙方执行业务的有效性。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选择按以下第_____种解决方式:
(一)提交 进行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附件2:
纳税调整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文号:
备案号:
XXXX :
我们接受委托[税务代理合同书编号:XXXX],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调整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设计、实施和维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填报申报表并出具报告。
在复核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申报材料的证明能力,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复核、验证、计算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分析、复核,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情况。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说明详见本报告附件一《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XX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应纳所得税的具体金额,需要税务部门裁定。
本报告仅供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代理服务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无关。
XXX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注册税务师(税务师)
(签章):
注册税务师(税务师)
地址:中国XXXXXX (签章):
电话: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贵单位确认利润总额为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核实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提示:如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为0元。
[提示:如本纳税年度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XXXXXX元(即境外税前所得XXXXXX元减去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具体详见《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的复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为XXXXXX元。具体复核确认详见本报告附件一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复核确认表》,对有发生金额项目需要依据相关申报附表调整的,已按复核后确认的申报附表为依据确定复核确认数。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收入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提示:如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本纳税年度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项披露调整所依据的文件及主要内容,原因,视同销售列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及纳税调增金额,视同销售采用的价值确认方法如同类市场价格、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同类对外销售价格、购入时的价格等。会计处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收入、成本与税收确认收入、成本处理无差异的,不需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具体可参考以下方式披露]
①××视同销售收入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以××非货币资产换入××非货币资产业务/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事项/或将××资产移送他人/转移至境外情形,会计上虽然不确认收入,但根据税法××规定应按××价值确认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视同转让财产/视同提供劳务XXXXXX元的纳税调增。
②××视同销售收入
……
上述调整详见《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复核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情况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情况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税收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需要纳税调整的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收入的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收入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 [提示:选择披露,下同]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项披露每一具体业务内容、金额、调整原因、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相应文件依据等。具体可参考以下方式披露。]
①××收入
贵公司××年度发生××事项的交易金额XXXXXX元。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是如何……如何……确认收入的。未确认收入部分在××会计科目反映,确认收入的部分计入××会计科目。根据税法××规定如何……如何……确认收入的。由于会计处理上年度累计确认收入XXXXXX元、本年度确认收入XXXXXX元、尚未确认收入部分XXXXXX元。税收处理上年度累计确认收入XXXXXX元、本年度确认收入XXXXXX元、未确认收入部分XXXXXX元。因此,本年度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
贵公司××年度发生××事项的交易金额XXXXXX元……
……
②××收入
……
上述调整详见《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提示:在期限内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已计入本年度损益的,需要纳税调减,其中政府补偿收入部分,在A105020第10和第11行调减;资产处置收入部分在A105020第13行调减;通过“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搬迁收支的搬迁收入或本年取得政府补偿收入已作递延收入等处理未计入本年度损益的,不需纳税调减。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政策性搬迁条件、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根据其与前、后期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情况在A105020第10和第11行进行税会差异的纳税调增,之前已作纳税调增的政府补助在本年度结转收入的,也在此处进行相应的调减]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确认的投资收益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提示:视同受控外国企业向贵单位分配股息的纳税调整情况在该附表第9行次“九、其他”反映]
(4)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本年度营业外收入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应纳税调减,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5)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购置交易性金融资产XXXXXX元,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该部分交易费用应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以后年度处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相应增加其计税基础确认金额的方式进行纳税调减,并在该年度的A105030表反映调整情况。]
[提示:如没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以公允价值计量的XXXX项目[提示:要求说明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项目类别,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净损益金额XXXXXX元,以公允价值计量的XXXX项目……,根据税收相关规定不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本纳税年度取得部分XXXXXX元、以前年度取得结转本纳税年度损益部分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XXXX年XX月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在5年(60个月)内未支出或缴回部分XXXXXX元、XXXX年XX月取得……[提示:同一年度如有多次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需分别披露取得时间、需调增金额等]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情况具体详见《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XXXXXX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XXXXXX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XXXXXX元(其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XXXXXX元,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XXXXXX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XXXXXX元,政府性基金收入XXXXXX元,其他收入XXXXXX元。其中:与取得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本年度及以前已发生费用或损失部分XXXXXX元、与取得资产相关部分XXXXXX元、与取得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以后年度费用或损失部分XXXXXX元。其中:已计入本纳税年度损益部分XXXXXX元、作递延收益处理部分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XXXXXX元、政府其他补助XXXXXX元。 [提示:均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反映调整情况,与取得收益相关且补偿本年度及以前已发生费用或损失部分已作收入计入当年损益的,不需纳税调整,未作收入处理的,更正会计处理后计税;与取得资产相关或与取得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以后年度费用或损失部分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分年计入损益时相应调减]。
(8)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和退回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销售折扣和、折让和退回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和退回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账面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提示:要求分别说明实施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具体经营项目、条件或情况、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所得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本年度发生额、可抵减销售收入或税前扣除的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提示:如没有发生其他收入类项目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收入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收入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包括所有未列入具体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但存在税会差异调整的收入事项。]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XXXX收入项目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提示:除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收入项目、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等外,还应增加以下披露表格]
其他收入类具体项目税会差异纳税调整情况表
属于利润表哪项收入(收益)类项目 |
收入(收益)类会计科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复核确认额 |
|
1.××事项 |
|||||
2. ××事项 |
|||||
…… |
|||||
合计 |
2.2 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复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扣除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提示:如没有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职工薪酬支出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①工资薪金支出的复核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实行工资据实扣除的企业适用]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提示:…/…二选一]期末余额XXXXXX元,期初余额XXXXXX元,贷方累计发生额XXXXXX元,借方累计发生额XXXXXX元(其中:动用1998年度及以前年度工资储备部分XXXXXX元[提示:动用1998年度及以前年度工资储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本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1999年度至上年度计提并已/未[提示:…/…二选一]在上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XXXXXX元),次年1月1日至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向员工实际支付的1999年度至本纳税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XXXXXX元,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XXXXXX元。
[提示: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XXXXXX工资办法的企业适用]贵单位经XXXX部门批准实行XXXXXX工资办法,本年度经复核批准限定的工资薪金XXXXXX元,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提示:…/…二选一]期末余额XXXXXX元,期初余额XXXXXX元,贷方累计发生额XXXXXX元,借方累计发生额XXXXXX元(其中:动用1998年度及以前年度工资储备部分XXXXXX元[提示:动用1998年度及以前年度工资储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本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1999年度至上年度计提并已/未[提示:…/…二选一]在上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XXXXXX元),次年1月1日至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向员工实际支付的1999年度至本纳税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XXXXXX元,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XXXXXX元。本年度工资储备结余XXXXXX元。
序号 |
类别 |
年初人数 |
年末人数 |
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额(调减用负数反映) |
是否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
1 |
2 |
3 |
4 |
5 |
6=4-5 |
7 |
8 |
||
1 |
企业在职员工工资薪金 |
是/否 |
|||||||
2 |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 |
是/否 |
|||||||
3 |
股权激励计划工资薪金 |
—— |
—— |
—— |
是/否 |
||||
4 |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直接支付给用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除外) |
是/否 |
|||||||
5 |
劳务公司直接支付给派遣到外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不得计入) |
是/否 |
|||||||
6 |
合计 |
—— |
[提示: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增加以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接受劳务派遣用工XX人(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复核后实际发生费用XXXXXX元,其中: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XXXXXX元,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处理;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XXXXXX元(其中:工资薪金支出XXXXXX元[提示:与上表第4行第4列金额一致],职工福利费支出XXXXXX元)。
[提示:
A.上表第1行“企业在职员工工资薪金”是指在企业任职或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受雇员工(不含表中第2、4、5行所称类别人员)的工资薪金;
B.上表第1、2行第5列填列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按规定实际发放并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薪金;
C.上表第3行填列本年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D.上表第4行只限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填列,填写实际发生的,直接支付给本年度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情况;
E.上表第5行只限劳务公司填列,填写劳务公司直接支付给本年度派遣到外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情况;
F.上表第6行按第1行至第5行的合计数填列。
[提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必须增加以下披露]
年度股权激励工资薪金支出情况表
上年末累计以前年度会计确认计入当期损益但未行权未扣除的股权激励工资薪金 |
本年度会计确认计入当期损益的股权激励工资薪金账载金额(元) |
本年度行权按规定当期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
本年末累计以前年度会计确认计入当期损益但未行权未扣除的股权激励工资薪金账载金额(元) |
||||||
本年度股权激励工资薪金税收金额(元) |
本年度的实际行权日 |
实际行权日的股票收盘价格(元/股) |
实际行权股票数量(股) |
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元/股) |
|||||
所属年度 |
账载金额(元) |
||||||||
1 |
2 |
3 |
4=6×7-8×7 |
5 |
6 |
7 |
8 |
9=2+3-4 |
|
合计 |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XXXXXX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额XXXXXX元(不包括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XXXXXX元、补充养老保险费XXXXXX元、补充医疗保险费XXXXXX元),其中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XXXXXX元,冲减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后,本年度可计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XXXXXX元,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XXXXXX元。
贵单位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XXXXXX元,本年度改变用途支出XXXXXX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冲减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XXXXXX元,留待以后年度使用的余额XXXXXX元。[提示:2007年期末“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的企业适用]
[提示:职工福利费余额要区分会计口径和税收口径结余,这里指税收口径;要求披露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单独设账准确核算,并具体说明纳税调整的事实、计算过程和金额。]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XXXXXX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XXXXXX元,其中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XXXXXX元,冲减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后,本年度可计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XXXXXX元,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XXXXXX元。本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XXX元,本年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XXXXXX元。
[提示:可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单位适用]其中: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XXXXXX元,冲减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XXXXXX元,留在以后年度使用的余额XXXXXX元。[提示:2007年期末“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存在余额的企业适用,职工教育经费余额要区分会计口径和税收口径结余,这里指税收口径。]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会经费XXXXXX元,按照有关规定拨缴并索取专用凭证的工会经费XXXXXX元,不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XXXXXX元。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的账载金额XXXXXX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提示:实际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社保费不计算在内]),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可在本纳税年度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税收金额XXXXXX元[提示:应由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不得计算在内],经复核纳税调整增加 XXXXXX元。贵单位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费XXXXXX元(在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提示:应与本复核说明2.2(2)②“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复核”中反映的金额一致],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载金额XXXXXX元,按税收规定的缴付标准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XXXXXX元。
⑦补充养老保险的复核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支出的账载金额XXXXXX元,本年度实际缴付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可在本纳税年度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金额XXXXXX元。贵单位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XXXXXX元(在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提示:应与本复核说明四(二)2.2(2)②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复核”中反映的金额一致],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
⑧ 补充医疗保险的复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的账载金额XXXXXX元,本年度实际缴付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可在本纳税年度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税收金额XXXXXX元。贵单位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费XXXXXX元(在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提示:应与本复核说明四(二)2.2(2)②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复核”中反映的金额一致],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
⑨ 其他的复核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的其他职工薪酬支出XXXXXX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
(3)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复核
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提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业务招待费支出,按规定是统一在企业管理费用科目内专设明细科目归集核算。有放到其他项目上核算的,应更正有关账务处理,并在本复核项目上完整披露纳税调整情况。]账载金额XXXXXX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的实际支出可税前扣除限额为XXXXXX元;本纳税年度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XXXXXX元(营业收入XXXXXX元,视同销售收入XXXXXX元,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XXXXXX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XXXXXX元,减除本年度已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中在以前年度已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的收入XXXXXX元);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XXXXXX元,与实际支出可税前扣除限额比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年度没有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XXXXXX元。具体详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提示:如会计上没有发生捐赠支出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会计上没有发生捐赠支出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捐赠支出情形的,作如下披露。符合条件可按规定全额扣除部分没有税会差异,不需纳税调整,只披露具体支出情况,不需填报A105070表;不符合或未完全符合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的部分计入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因此,具体确认的纳税调整额是包括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和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并据此复核A105070表的填报。]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捐赠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其中:符合条件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XXXXXX元(向XXXXXX单位捐赠XXXXXX元、……) [提示:与税收金额一致的账载金额],符合条件可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除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金额XXXXXX元外,属于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部分的税前扣除限额为XXXXXX元(本纳税年度经复核确认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XXXXXX元×税收规定的扣除率XX%),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XXXXX元。本项目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提示:如没有发生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利息支出共计XXXXXX元,其中:资本化的利息支出XXXXXX元(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XXXXXX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XXXXX元),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XXXXXX元(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XXXXXX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本年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提示:此处仅反映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应当资本化调整的利息,包括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未完工开发产品项目(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计税成本调整的利息支出等,在本复核说明2.2(16)“其他扣除类项目的复核”、附件一(6)6-3-4营业成本计算表“ (七)借款费用”、2.3“资产类调整项目的复核”反映]
[提示:有发生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必须增加以下披露]
XXXX年度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情况表
贷款人名称 |
借入日期 |
是否关联方 |
借款本金 |
借款期限 |
年利率 |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
利息支出 (账载金额) |
利息支出 (税前扣除金额)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
|
金融企业名称 |
年利率 |
|||||||||
自然人 |
||||||||||
…… |
||||||||||
非金融企业 |
—— |
|||||||||
…… |
—— |
[提示:对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应披露具体事实、计算过程和金额,如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支付超过规定利率水平调整的利息、关联企业借款调整的利息、支付给自然人的是否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等。
[提示:如没有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XXXXXX元,其中:因XXXX事项被XXXX单位处以XXXX元罚款,……。[提示:要求分别说明支付项目、原因、支付对象、金额等,不包括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如没有发生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税收滞纳金及加收利息XXXXXX元,其中:增值税滞纳金XXXXX元、营业税滞纳金XXXXX元,……[提示:要求分别说明支出项目、金额等],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如没有发生赞助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赞助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赞助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赞助支出XXXXXX元,其中:因XXXX事项向XXXX单位赞助XXXX元,…… [提示:要求分别说明支付项目、原因、支付对象、金额等],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如没有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事项类型说明业务内容、金额、调整原因、依据等,可参考以下格式披露]
①贵单位本纳税年度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XXXXXX元与其公允价值XXXXXX元之间的差额,分XX年(期)摊销,本纳税年度冲减财务费用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
②贵单位本纳税年度……
……
[提示:如没有发生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佣金和手续费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经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事项类型说明支付对象、业务内容、支付标准、金额、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计算过程、调整原因、依据等,可参考以下格式披露]
①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XX的X%的标准向个人支付××佣金/手续费支出XXXXXX元,所签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XXXXXX元,该项佣金/手续费支出通过借记××科目XXXXXX元、××科目XXXXXX元……,贷记××科目XXXXXX元、××科目XXXXXX元……进行核算。根据税收××规定,贵单位可扣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②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XXX的X%的标准向××支付……[提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名称有不同规定的,应按规定列示该基数的名称及数额]
……
(1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复核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也没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XXXXXX元,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具体详见《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如果有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必须填写本复核说明四(二)“1.3(1)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
[提示:发现企业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以前年度已会计列支,未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必须增加以下披露]
贵单位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以前年度已会计列支,但未按相关税收规定相应进行不得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未纳税调整增加额共计XXXXXX元,其中:XXXX年度XXXXXX元、XXXX年度XXXXXX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调整增加的更正申报。
(13)跨期扣除项目的复核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跨期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跨期扣除项目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跨期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跨期费用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金额XXXXXX元,经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事项类型说明业务内容、金额、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计算过程、调整原因、依据等,可参考以下格式披露]
①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因××事项发生分期销售/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项目支出账面金额XXXXXX元,通过借记××科目XXXXXX元、××科目XXXXXX元……,贷记××科目XXXXXX元、××科目XXXXXX元……进行核算。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②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因××事项发生……
……
(14)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XXXXXX元,其中:企业投资者个人消费支出XXXXXX元,属于……[提示:要求分别说明发生的支出项目具体内容及其金额、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等],,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的情形,也没有发生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境外所得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及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XXXXXX元,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已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时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
(16)其他扣除类项目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其他扣除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扣除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扣除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包括所有未列入具体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但在计算当期损益或所得时存在税会差异的其他支出扣除调整事项也在此处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其他扣除类项目支出账面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扣除项目、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纳税调整金额、属于利润表的哪项成本费用类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等,可参考以下格式披露]
①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已计入损益的未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支出/发生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存货资产摊销支出/发生未缴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XXXXXX元,通过借记××科目XXXXXX元、××科目XXXXXX元……,贷记××科目XXXXXX元、××科目XXXXXX元……进行核算。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属于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成本费用类/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增加/减少事项。
②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
……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资产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①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XXXXXX元,根据税收有关规定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本年有实际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本年度内税收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必须增加以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照税收规定实际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额XXXXXX元(其中:税收減少额XXXXXX元、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XXXXXX元)[提示:此项有关“税收折旧额”、“会计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税收減少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均按A105081填报说明(201602修改)的有关解释计算]。具体情况详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相关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
[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如果有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在使用或销售(含转让处置)每一年度鉴证说明的此处增加以下披露,如购置的属于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则参考以下格式进行披露]
其中:贵单位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且在本纳税年度仍可按照会计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账载金额XXXXXX元(已含以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账载金额XXXXXX元),本纳税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资产成本部分计算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已确认该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XXXXXX元(已含以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XXXXXX元)[提示:资产成本中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部分不确认计税基础,全部是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其计税基础应确认为0元。],贵单位对本纳税年度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自报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提示:企业有以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成本部分、计算折旧、摊销额在填报《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时,应以分别不计入第4列至第8列金额的方式体现该纳税调整增加的情况额。还须结合取得与资产相关且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已按资本化处理,包括按本年折旧摊销额同时确认计入本年损益的收入和相关资产期限内[5年(60个月)]各年折旧摊销的资本化支出,已分别计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该资金取得年度行次第4列和有关第5列至第10列的金额的情况一并确认]
[提示:发现企业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已计提会计折旧,未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必须增加以下披露]
贵单位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已计提会计折旧,但未按相关税收规定相应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未纳税调整增加额共计XXXXXX元,其中:XXXX年度XXXXXX元、XXXX年度XXXXXX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调整增加的更正申报。
[提示: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如购置的属于固定资产,必须增加以下披露,如购置的属于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则在其他相应复核项目中参考以下格式进行披露]
其中: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各类资产合计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应剔除搬迁补偿收入XXXXXX元后,作为该类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对于资产的账面原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的,应在此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包括减值准备的提取。对于采用公允价值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同时披露其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对于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的而造成多扣除折旧的,也应提出复核意见,其他资产的摊销,同理。)]
……
[提示:对实际发生其他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按照A105080表的资产项目名称、顺序设②、③……小项并参考①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格式披露复核情况。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的复核也在此处披露,其中用于出租的成本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可按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摊销规定处理,但处置时前已折旧、摊销的部分不计入其计税基础。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税收上仍为未售开发产品处理。]
②××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
……
[提示:如没有发生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计入本纳税年度损益的未经核定资产减值准备本期发生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不允许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增加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本项披露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实施条例五十五条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复核情况。]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账面核算未经核定的坏(呆)账准备金期初账载金额XXXXXX元,以前年度已核销坏帐损失本年度收回的金额XXXXXX元,因发生坏账通过坏(呆)账准备金科目核销的坏账损失发生金额XXXXXX元,本年度增提/减提准备金XXXXXX元,坏(呆)账准备金期末账载金额XXXXXX元。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坏账通过坏(呆)账准备金科目核销的应收或预付款项坏账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按照税收规定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账载金额XXXXXX元,按照税收规定先冲减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规定计提的坏(呆)账准备金截至本纳税年度的期初余额的部分XXXXXX元、直接从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部分XXXXXX元。
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规定计提的坏(呆)账准备金截至本纳税年度的期末余额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该余额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
[提示:如果纳税人存在本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后追补确认以前年度实际发生通过坏(呆)账准备金科目核销的坏账损失,应按追补确认年度金额调整下表1-4列金额]
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规定计提的坏(呆)账准备金余额变动情况表
坏(呆)账准备金2008年期初余额 |
冲减历年因发生坏账通过坏(呆)账准备金科目核销,按照税收规定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坏账损失发生金额 |
坏(呆)账准备金XXXX年[本纳税年度]期初余额 |
本纳税年度通过坏(呆)账准备金科目核销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坏账损失发生金额 |
坏(呆)账准备金XXXX年[本纳税年度]期末余额 |
|||
2008年 |
2009年 |
…… |
XXXX年 [上年度] |
||||
1 |
2 |
3 |
… |
4 |
5=1-2-3-…-4 |
6 |
7=5-6 |
[提示:上表中,如果第5列<第6列,则第7列不需要填列]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账面核算未经核定的存货跌价准备金期初账载金额XXXXXX元,因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数XXXXXX元,因存货减值发生的准备金税前增提XXXXXX元,存货跌价准备金期末账载金额XXXXXX元。
[提示:有发生提取未经核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其他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的,参照上述格式进行披露]
(3)资产损失的复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资产损失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损失额XXXXXX元[提示:政策性搬迁损失按计入本年度损益的金额确认该损失账载金额,但不确认该损失的税收金额,其中搬迁完成年度产生的搬迁损失税收金额应在本复核说明2.4(2)“政策性搬迁的复核”项反映]。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具体详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其中: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纳税调整金额XXXXXX元,具体详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4)其他资产类项目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资产其他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包括所有未列入具体资产类纳税调整项目但在计算当期损益或所得时存在税会差异的其他资产类项目调整事项也在此处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XXXX项目账面金额XXXXXX元,通过借记××科目XXXXXX元、××科目XXXXXX元……,贷记××科目XXXXXX元、××科目XXXXXX元……核算资产价值,取得该项资产时间是××××年××月,摊销方式是……,本纳税年度摊销XXXXXX元,通过借记××科目XXXXXX元、××科目XXXXXX元……,贷记××科目XXXXXX元、××科目XXXXXX元……进行核算。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
[提示: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资产项目、涉及的具体会计科目及金额、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纳税调整金额、属于利润表的哪项成本费用类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等]
2.4 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的复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
(1)企业重组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企业重组事项,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重组损益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损益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提示:根据企业适用情形,选择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发生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交易类型为:XXXX[提示:重组交易类型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详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附件一(6)6-5-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附件一(6)6-5-1-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股权收购)》 (附件一(6)6-5-1-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资产收购)》 (附件一(6)6-5-1-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附件一(6)6-5-1-4)、《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 (附件一(6)6-5-1-5)。
[提示:本企业属于特殊重组当事方但不是主导方的,增加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XXXX……特殊性重组事项的在报送有关申报资料时需同时附送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适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详见《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附件一(6)6-5-2)。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发生股权或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详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附件一(6)6-5-3)。
[提示:要求同时关注和披露本复核说明2.3(1)“资产折旧、摊销的复核”及本复核说明四(二) “重大经营事项”]
[提示:如没有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政策性搬迁清算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政策性搬迁清算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贵单位XXXX年度起发生的XXXX政策性搬迁事项,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迁出地为XXXX、迁入地为XXXX,已按规定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提示:按税收规定,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现于本纳税年度的XX月XX日完成搬迁,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调整详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提示:如有发生政策性搬迁本纳税年度未完成搬迁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XXXX年度起发生的XXXX政策性搬迁事项至本纳税年度止尚未完成搬迁,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迁出地为XXXX、迁入地为XXXX,已按规定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本纳税年度发生搬迁收入XXXXXX元,累计发生搬迁收入XXXXXX元,本纳税年度发生搬迁支出XXXXXX元,累计发生搬迁支出XXXXXX元(其中:本纳税年度发生资产购置支出XXXXXX元,累计发生资产购置支出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本期损益的搬迁收入和支出已作纳税调整,其中:相关收入的纳税调减已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9行至第11行和第13行反映;相关搬迁支出的纳税调增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9行和第31行、第33行、第40行反映。[提示:其中政府补偿收入在(A105020)第10和第11行调减;资产处置收益在(A105020)第13行调减,费用类支出在(A105000)第29行调增;资产处置损失在(A105000)第33行调增;期限內购置相关资产投入使用的折旧、摊销在(A105000)第31行调增;其他支出在(A105000)第40行调增。期限內搬迁收入或搬迁支出未计入本年度损益的,不需纳税调整]
(3)特殊行业准备金的复核
[提示:如本年及以前没有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特殊行业准备金本期计提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扣除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4)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提示:与填入A105000表第39行第2列税收金额、当>0时按绝对值填入第3列或当<0时按绝对值填入第4列的金额一致]。包括:
①纳税年度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特定业务,根据税收规定,本年度未完工项目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应确认为本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按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XX%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应确认为本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本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已缴纳且未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应确认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经复核确认本年度“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额均为XXXXXX元,是本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增加额。其中:属于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增加事项XXXXXX元、属于利润表主营业务成本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减少事项XXXXXX元[提示:即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属于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减少事项XXXXXX元;
②本纳税年度发生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根据税收规定,本年度内完工项目会计确认的本年度销售收入所含的以前年度税收确认的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应确认为本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以前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应确认为本年度“转回以前年度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以前年度已缴纳并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应确认为本年度“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经复核确认本年度“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额均为XXXXXX元,是本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属于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减少事项XXXXXX元、属于利润表主营业务成本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增加事项XXXXXX元[提示:即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收入-本年度转回以前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属于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增加事项XXXXXX元。
具体详见下表及《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有关税收处理情况表 金额:元
项目 |
本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 |
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 |
|||||
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
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
本年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即本年已缴纳且未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应税金) |
项目完工时间 |
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即以前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
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即以前年度预计毛利额) |
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即以前年度已缴纳并扣除的相应税金) |
|
XX开发项目 |
|||||||
…… |
|||||||
合计 |
|||||||
备注 |
对“本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的填列:按本年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情况填列。本年完工的,完工当季起的情况不填,只填完工前的有关季度情况。 |
③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情况详见本鉴证附件五.3《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申报补充表(1—5)》。
(5)其他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其他特殊事项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特殊事项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特殊事项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XXXX项目,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提示: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具体的会计科目及金额、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纳税调整金额、属于利润表的哪项收入(收益)类项目、或哪项成本费用类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等]
[提示:如没有发生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如没有发生其他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提示:如有发生其他项目纳税调整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XXXX项目账面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的金额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纳税调整如下:
[提示:存在其他项目的调整事项,参考上述格式进行披露,要求分事项披露具体事实、涉及的具体项目、具体的会计科目及金额、调整依据、计算过程、纳税调整金额、属于利润表的哪项收入(收益)类项目、或那项成本费用类项目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事项等]
[提示:如没有发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项目,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应确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具体详见《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3.1 免税收入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免税收入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免税收入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免税收入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免税收入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免税收入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XXXXXX元,具体详见《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相关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
[提示:如没有发生减计收入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减计收入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减计收入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减计收入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减计收入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XXXXXX元,具体详见《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XXXXXX元,具体详见《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相关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
3.3 加计扣除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加计扣除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加计扣除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加计扣除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加计扣除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加计扣除额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如有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其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XXXXXX元,具体详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相关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
① 有关立项情况的复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有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研究开发项目共计XX项。其中:自主研究开发项目共计XX项、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共计XX项、共同研究开发项目共计XX项。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对应A107014附表行次 |
项目名称 |
立项时间 |
研发内容 |
研发方式 |
计划完成研发时间 |
开始资本化时间 |
形成无形资产或终止研发时间 |
摊销年限 |
核算是否符合会计、税收规定 |
研发受托方、共同或集中研发主导方是否按规定提供归集、分摊明细资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说明 |
本表第5列“研发方式”按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共同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等形式中选择一种填列。 |
② 无形资产摊销加计扣除的复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经复核确认的账面金额XXXXXX元,其中:资本化部分XXXXXX元;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税收金额XXXXXX元,其中:资本化部分XXXXXX元(包括可加计扣除部分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XXXXXX元)。贵单位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XXXXXX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对应A107014附表行次 |
项目名称 |
本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合计 |
资本化部分 |
||||||||||
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账载金额 |
本年累计形成无形资产的账载金额 |
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税收金额 |
其中 |
本年累计形成无形资产的税收金额 |
可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本年摊销的账载金额 |
可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本年摊销的税收金额 |
其中 |
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 |
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 |
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 |
|||
本年可加计研发费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 |
可加计扣除部分形成无形资产的本年摊销额 |
||||||||||||
1 |
2 |
3 |
4 |
5 |
6≤2或<5 |
7 |
8 |
9 |
10<9 |
11 |
12 |
13=11+12或10×50% |
|
说明 |
1.本表第1列、第2列、第3列、第11-13列金额分别与A107014附表第1列、第12列、第15列、第16-18列对应; 2. 本表第2列-第6列=A107014附表第13列的金额; 3. 本表第3列与第5列、第4列与第7列、第8列与第9列的税会存在差异的,其差异调整,放到无形资产开始摊销后有关年度A105080附表分析确认。 |
(四)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可以弥补抵减境内的亏损XXXXXX元。具体详见《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五)所得减免的复核
[提示:如没有发生所得减免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所得减免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所得减免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所得减免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所得减免额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相关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
[提示:如没有发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相关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
[提示:纳税人属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按规定可享受投资额抵扣分回应纳税所得额的,注意复核《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附件一(6)6-5-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一(6)6-5-5)。]
[提示:如本年A100000表第19行≥0且本年没有发生合并、分立转入可弥补亏损及以前的5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发生可按规定结转弥补但尚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XXXXXX元,且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合并、分立转入可弥补亏损及以前的5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发生可按规定结转弥补但尚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情形,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0元。
[提示:如本年A100000表第19行<0或虽然≥0、但本纳税年度有发生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或在以前的5个纳税年度内存在可按规定结转弥补但尚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情况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XXXXXX元,第20行“所得减免”XXXXXX元,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计算得《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6行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XXXXXX元。
[提示: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表A106000第6行第2列)≤O的,增加以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6行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 XXXXXX元,第4列 “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XXXXXX元、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0元、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XXXXXX元(包括: XXXX年度[提示:表A106000前四年度]至XXXX年度[提示:表A106000前一年度]期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XXXXXX元、本纳税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提示:注意当同一行的第4列 “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在正数或负数时对同一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确认的不同处理,下同] )。具体核算情况详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提示:纳税调整后所得(表A106000第6行第2列)>O的,增加以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6行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 XXXXXX元,第4列 “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XXXXXX元、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XXXXXX元(即本年实际弥补前五年内可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其中:表A106000前五年度的XXXX年度部分XXXXXX元、前四年度的XXXX年度部分XXXXXX元……[提示:前五年内有部分年度无金额的,以0元确认])、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包括: XXXX年度[提示:表A106000前四年度]至XXXX年度[提示:表A106000前一年度]期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XXXXXX元、本纳税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具体核算情况详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提示:如果有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形,需增加披露具体情形、金额、计算过程等,其中追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的,结合本复核说明第五(九)“资产损失扣除的复核情况”一并确认。如果属于合并承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须详细将计算过程反映。]
上述复核确认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XXXXXX元。计算过程如下:
纳税调整后所得XXXXXX元,减:所得减免XXXXXX元,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元,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XXXXXX元。
经复核,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XXXXXX元(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税率25%)。确认减免所得税额为XXXXXX元、抵免所得税额为XXXXXX元、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为XXXXXX元、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为XXXXXX元,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XXXXXX元,核实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应补/应退的所得税额为XXXXXX元。
[提示:根据纳税人本纳税年度享受的优惠政策情况分别披露]
[提示:如没有发生减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减免所得税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减免所得税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减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减免所得税额XXXXXX元,具体详见《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提示:小型微利企业适用]
贵单位不是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属工业企业/其他企业[提示:…/…二选一],本纳税年度从业人数为XX人,资产总额为XXXXXX万元[提示: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均按本年的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资产总额保留两位小数],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XXXXXX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可以减征所得税,减征金额为XXXXXX元,其中减半征收金额XXXXXX元。相关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
[提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贵单位属于已取得认定资格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税收相关规定,本纳税年度可以减征所得税,减征金额XXXXXX元,具体详见《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相关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
[提示:享受其他专项优惠企业适用]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享受其他专项优惠减征所得税金额XXXXXX元,具体项目如下: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属于XXXX企业[提示:要求按照A107040第6行至第31行有发生金额的项目分项目具体披露],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可以减/免征所得税,减/免征金额XXXXXX元。其中: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所得税,具体详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相关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已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妥善保存。
[提示: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适用]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从事XXXX项目所得额XXXXXX元[提示:按减免所得额项目分别列示具体项目名称及金额],且同时为享受优惠税率XX%的XXXX企业[提示:按适用的减免税企业类别列示],根据税收相关规定,项目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优惠金额复核确认为XXXXXX元。
[提示:如本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根据税收相关规定抵免所得税额XXXXXX元。具体详见《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提示:如本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提示:如本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及以前没有发生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情况。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确认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为0元。
[提示:如有发生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情形的,作如下披露: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经复核确认为XXXXXX元。具体详见《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五)单位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XXX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XXXXXX元/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按规定缴纳的预分企业所得税额XXXXXX元。
贵单位本年应补/应退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XXXXXX元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XXXXXX元)。
[提示: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增加以下披露]
贵单位属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详见《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总分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的复核,详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三、附列资料的复核说明
(一)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经复核贵单位有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XXXXXX元(其中:属于追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多缴所得税额XXXXXX元[提示:结合本复核说明四(九)“资产损失扣除的复核情况”一并确认]),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抵缴审批手续后才能在汇缴申报时抵缴。
(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贵单位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XXXXXX元。
贵单位属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经对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复核,我们认为贵单位有(无)对关联方和关联业务往来情况进行完整申报,符合(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有关规定。[提示:如企业有未完整申报,请补充列明未申报的内容]。
[提示:有发生以下应填报事项的,必须增加以下批露]我们还对贵单位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重点复核:
贵单位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如下表所示(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总金额 |
其中 |
|
境内交易额 |
境外交易额 |
||
关联采购材料(商品) |
|||
关联销售商品(材料) |
|||
关联接受劳务 |
|||
关联提供劳务 |
|||
关联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 |
|||
关联受让无形资产所有权 |
|||
关联融入资金(含挂账1年以上未计息的往来款) |
|||
关联融出资金(含挂账1年以上未计息的往来款) |
|||
其他(请说明关联交易类型) |
如企业关联销售中包括了来料加工业务,请一并填写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金额 |
来料加工产品出口报关产值(即含料值的出口收入) |
|
其中:来料料值 |
|
加工费 |
(1)纳税人未发生与关联方共同分摊成本的情况时:
经对贵单位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复核,贵单位未发生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不存在与关联方共同分摊成本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情况。
(2)纳税人发生与关联方共同分摊成本的情况时:
经对贵单位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复核,贵单位与关联方共同分摊的成本属于XXXXXX[提示: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所发生的成本,贵单位有(无)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有(无)报税务机关备案,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有(无)准备和保存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贵单位根据成本分摊协议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是XXXXXX元人民币。
3. 对资本弱化所发生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复核
贵单位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XXX;超过(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比例。
如企业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请填写下表:
单位:元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比例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金额(1) |
其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金额(2) |
其中:税前扣除额中属于企业向实际税负高于或等于该企业的境内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金额(3) |
当第(2)项>第(3)项时,企业是否有向税务机关提供说明关联债资比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同期资料 |
贵单位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贵单位的部分(按汇率换算为XXXXXX元人民币),有(无)计入贵单位的当期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提示:对被复核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发生的股权投资、合并、分立、改组改制、债务重组、重大非货币交易、股权(产权)转让等重大经营情况的涉税问题,以及其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披露。特殊重组或一般重组]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提示:有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增加以下披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收取的补价应<换出资产公允价25%)]。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经复核确认情况见下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复核确认情况表 金额:元
行次 |
项目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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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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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产成品、库存商品交换业务 |
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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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营业务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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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产成品、库存商品以外的存货交换业务 |
其他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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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业务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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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换业务 |
营业外收入(转让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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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营业外支出(转让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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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交换业务 |
投资收益(转让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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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投资收益(转让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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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损益(所得) |
损益(所得)额(1-2+3-4+5-6+7-8,<0填负数) |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单位的各项支出为:[提示:按实际发生的支付项目逐项列示。如股息红利、利息、租金、担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费用,并说明是否已代扣代缴营业税、预提所得税、印花税等各项税款。]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支付董事会费XXXXXX元,董事费XXXXXX元,均在管理费用中列示,已分别按[提示:请填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XXXXXX元。
贵单位个人股东共XX人,本年度支付个人股东股息红利XXXXXX元,代扣缴个人所得税XXXXXX元。
贵单位在华工作外籍人员共XXXXXX人,本纳税年度支付工资XXXXXX元,代扣缴个人所得税XXXXXX元。[提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应在此说明]
(七)采用查实征收方式的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列支总机构管理费情况
贵单位为境外的(总机构名称)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本纳税年度向总机构支付的与本机构、场所有关的管理费共 XXXXXX元,其用途为。
[提示:要说明管理费列支的依据、管理发生期和实际支付期是否一致,以及实际列支额是否符合税法收规定等情况。如属于外国银行分行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还应说明按税法计算摊列总行管理费的方法。]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向境外(境外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单位名称)发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涉及发包金额共计XXXXXX元,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地点为,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合同、协议编号为XXXXXX;并且,贵单位已/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要求:涉及上述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应按照项目情况分项披露。]
贵单位发生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XXXXXX元,其中:应按专项申报方式申报的资产损失XXXXXX元,应按清单申报方式申报的资产损失XXXXXX元,其中:设在市外的各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XXXXXX元。
申报方式 |
损失会计处理金额 |
损失税前扣除金额 |
损失会计处理年度 |
损失税前扣除年度 |
专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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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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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提示:按税前扣除申报表损失会计处理年度、税前扣除年度,分年度分行汇总反映]
[提示:本年度追补确认以前年度发生资产损失情况的,增加以下披露:]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按照税收规定可在本纳税年度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已符合确认条件应追补至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金额XXXXXX元,其中:XXXX年度XXXX元,……。
造成以前年度可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增加,详见本复核说明第一(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复核”。
造成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XXXXXX元(其中:XXXX年度XXXX元,……),经复核可在本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的金额XXXXXX元(在本复核说明二(六)反映),本纳税年度不足抵扣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的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确认为XXXXXX元。[提示: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纳税人追补确认资产损失属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通过坏(呆)账准备金科目核销的坏账损失,应按规定冲减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规定计提的坏(呆)账准备金,并在本复核说明2.3(2)①披露逐年调整情况]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以管理费形式支付给母公司管理费XXXXXX元,不得在税前扣除XXXXXX元;与母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并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同时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而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XXXXXX元,税前扣除XXXXXX元。
[提示:详细反映被复核单位本纳税年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的具体内容以及调整的因由]
[提示:主要披露事项:注册税务师在复核过程中对被复核单位存在问题的重要性作出专业判断,并考虑进行披露的其他事项,如果当年度有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入库,必须披露清算项目情况(项目名称、项目起止时间、收入、扣除项目、增值税税率、应交土地增值税款、已交土地增值税款、未土地增值税款、项目所属期间企业所得税分年度缴纳情况)]
[提示:本报告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说明》编制要求]
1. 本报告格式适合查账征收纳税人使用,正文的注释或提示在出具正式报告时应删除。
2.经复核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要纳税人盖章确认才能成为有效的申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