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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7-02-07 11:15:00    点击: 7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涉税业务),出具涉税业务报告行为(以下简称业务报告),提高业务报告质量,根据《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师执行涉税业务,出具业务报告,适用本规则。执行涉税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涉税业务报告是指税务师依照执业规范,为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出具的表达税务师专业结论、意见或建议的书面文件。

业务报告包括鉴证报告、咨询报告和其他业务报告。

第四条 业务报告形成和制作的基本要求包括:制作程序合规,论述事实清楚,涉及内容完整,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结论或意见合理合法,支持证据应具有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五条 业务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编号;

(三)收件人;

(四)引言或前言;

(五)业务实施情况;

(六)结论或意见;

(七)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

(八)业务报告出具日期;

(九)业务报告说明及其他附件。

除鉴证报告外,税务师可以根据业务报告的性质和需要确定业务报告的内容。例如:目录、背景、提示、分析过程、建议等。

第六条 业务报告的标题应根据报告的目标和内容设定。鉴证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形式。

第七条 编号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按本事务所业务报告编号规则编制的统一号码。编号应注明在业务报告首页。

除鉴证报告外,咨询报告和其他业务报告可以不注明编号。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在税务机关的备案号应注明在鉴证报告首页。

第八条 鉴证报告应当有引言。引言是指税务师在鉴证报告中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说明的必要事项。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本规则和其他规则的要求,制定本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引言模板。

前言是指税务师在咨询报告和其他业务报告中向委托人就业务报告的目标、结论等重要事项的总体说明。

第九条 鉴证报告引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事项; 

(二)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的责任:告知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责任:告知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税务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鉴证;税务师鉴证所依据的执业规范和法律法规名称;

(四)鉴证目的:告知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对鉴证事项或对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出具结论或发表意见是税务师的鉴证目的;

(五)鉴证报告使用范围:告知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鉴证报告使用范围以及鉴证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税务师无关。

第十条 业务实施情况是指在业务报告中,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告知的税务师在业务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步骤、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业务报告结论或意见是指在业务报告中,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告知的税务师分析的最终结果,包括鉴证报告的鉴证结论或意见和咨询报告的分析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 签章是指税务师在业务报告中签名、盖章以及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第十三条 业务报告出具日期是指税务师完成业务报告外勤工作的日期。

第十四条 附件是指业务报告附带的文件或文档,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执业证复印件、用表格反映的报告结果、对业务报告事项的说明、相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业务报告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依据等。

鉴证报告的附件内容,应依照鉴证业务具体准则的要求和适当考虑鉴证报告使用人的要求制作。

咨询报告和其他业务报告的附件内容,应根据委托人要求以及附件内容对报告完整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适当安排。

第十五条 鉴证报告说明是鉴证报告附件的必要组成部分。税务师应当以国家税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为主要内容,就差异的事项、产生原因和金额、调整的方法、过程和金额等重要方面进行具体说明。

 

第三章 质量与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本规则业务报告形成制作基本要求,制定相关程序以保证业务报告质量和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税务师应当对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归集、整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后,再确定业务报告的起草内容和结构。

第十八条 税务师在编写业务报告过程中,应当按照《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编制记录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业务报告起草应注意的事项:

(一)法律法规时效性;

(二)利用其他项目结果时,应关注其适用条件和可衔接性;

(三)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情况的描述,应以实际调查的结果为准;

(四)针对会计决算前的会计事项和数据所形成的初步结论,应关注该会计事项和数据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决算前后是否一致,以及不一致对初步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出的修改业务报告结论或意见的要求,税务师应当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询问修改理由、获取新的有效证据,对新证据与原证据综合进行分析后,再决定是否保持、调整或修改报告结论或意见。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复核、监控、控制程序等手段对业务报告进行质量风险控制,应重点关注:

(一)业务报告使用范围是否适当;

(二)是否明确告知形成业务报告结论或意见的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条件的设立是否恰当;

(三)是否正确划分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报告主体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四)是否明确告知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对业务报告所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和不同理解以及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可能对结论或意见产生的影响;

(五)项目组对业务报告结论或意见产生分歧时,是否按事务所规定的分歧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履行内部复核程序及签字手续后,在业务报告上加盖印章并送达委托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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