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制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涉税业务)计划的行为,保障业务计划质量。根据《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师承接涉税业务后,制定实施计划的事项,均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务计划是指税务师制定的在约定时期内要完成业务委托事项的预先工作安排,包括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
第四条 制定业务计划,应当遵循: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考虑委托人的业务需求,合理规划和实施必要的程序;
(三)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需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
第二章 计划准备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涉税业务委托,与委托人签订涉税业务约定书后,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第六条 制定业务计划前,项目负责人应当了解业务项目以下事项:
(一)约定的委托事项、委托目的、业务范围、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向的第三人(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内部控制情况、执行会计政策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
(三)分析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可能遇到的执业风险;
(四)对服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委托方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对完成工作量进行时间判定。
第三章 制定与调整
第七条 业务计划应当有助于项目负责人:
(一)适当关注业务相关的重要领域;
(二)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三)恰当地组织和管理涉税业务,以有效的方式执行业务计划;
(四)选择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以应对预期的风险;
(五)指导、监督并复核项目组成员工作。
第八条 业务计划项目负责人根据涉税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约定书要求的期限等情况,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总体业务计划指导具体业务计划的制定。
第九条 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应当界定服务范围,明确必要的沟通环节和程序,安排服务时间,落实工作目标,确定工作策略,明确人力等资源的组织分工。
第十条 制定具体业务计划应当确定拟执行的服务程序、时间步骤、方法和具体流程等。具体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委托项目的情况确定拟执行的服务程序,包括工作程序、沟通程序、报告程序、调整程序等;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工作量大小和时间限定等情况,确定服务工作的作业程序和方法,包括核对、盘点、勘查、询问、函证和比较分析等;
(三)项目负责人应该确定涉税服务的具体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对业务简单、风险较小的服务项目,可适当简化制定涉税服务业务计划的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组关键成员,应当参与工作计划,业务计划应经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四条 业务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在必要时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可能影响计划实施的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二)会计方面,包括会计账户,交易事项的确认与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
(三)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备案表格填写等。
第十六条 税务师对工作计划过程中取得的资料,形成的评估意见,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的沟通事项,应当按照《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编制记录工作底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