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档案的形成及管理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档案,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工作底稿的编制
第四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编制工作底稿。
第五条 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
第六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七条 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工作底稿的形式。
第八条 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资产评估计划;
(四)资产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五)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1.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如: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与评估业务相关的历史、预测、财务、审计等资料,以及相关说明、证明和承诺等;
2.现场勘查记录、函证记录等;
3.其他相关资料。
(二)收集的评估资料,通常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询价记录,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收集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应当由提供方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工作底稿中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建立必要的索引号,以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第三章 资产评估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日后90日内将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归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并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规定妥善管理。重大或者特殊项目的归档时限不晚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届满后30日。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档案自资产评估报告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
第十六条 对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资产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法定保存期限内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对在规定保存期内的资产评估档案非法删改或者销毁。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资产评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一)财政部门依法调阅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规调阅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7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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