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为方便考生获取本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与报名缴费等额的发票,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凡报名参加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已支付考试报名费的考生可以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参加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并已缴费的考生可以在报名系统中自行开具、获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付款凭证。
二、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税务机关统一制订。考生可以通过报名系统完成电子发票信息登记、在线生成、发票下载、打印等事项。
三、考生应确保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信息。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为的责任自负。
五、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限完成电子发票的申请和下载打印,超过时限报名系统将不再接受申请。
六、开具的电子发票在财务会计、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考生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或者火狐、360浏览器登录报名系统申请和下载电子发票,并且需要安装Adobe PDF阅读软件方可正常打开。
八、登录报名系统网址:ksbm.ecctaa.com;考生可以拨打服务热线进行咨询:010-68451149/010-68410487
本公告所列事项2016年度内有效。
特此公告。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