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可推进税务中介机构拓展相关涉税业务的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六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一项因税制改革或税收政策调整不再需要的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进行了明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根据《201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结合税收征管科技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对2015年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并分别对推进征管制度完善和管理创新、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创新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在推进征管改革创新方面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在风险应对中的重要作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部署,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和工商总局制订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其中,对于承接主体及相应资质条件进行规范时提出,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对于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进行列举时提出,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包括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技术性服务(包括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等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现将上述三个文件转发各地学习,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提示税务师事务所积极开展面向纳税人的宣讲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相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中的职能和作用。同时,各地税协应认真学习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待经验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分享。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函〔2015〕76号)
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税总函〔2015〕82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