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内各税务师事务所: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转<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及其后的一系列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规划,我区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对注销业务引入注册税务师行业专业鉴证的技术支撑,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对未有自行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鉴证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注销申请户,税务机关将以信息化技术,由系统随机指派税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相关注销清税鉴证。为了公平、简便、有效预防和处理纳税人提出的争议和优化纳税服务,我局邀请市内各符合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我区购买注销清税鉴证服务的相关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参与我区购买注销清税鉴证服务的相关工作(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准则、标准及相关合同、保密协议从事注销清税鉴证服务和收取相关费用。
二、参与购买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该具备3A税师所资质,是省理事会成员、旗下拥有10名以上注册税务师、年经营规模超过500万元、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公告要求,带齐资料,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我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办理备案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详实填写备案登记表(详见附表),并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纳税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关批文和在职注册税务师执业等资料。2014年的备案登记时间为:2012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17日;办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弼唐东一街4号;联系人:梁海云,电话:88338341,传真:88338337。
特此公告。
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10日
附表:注销清税鉴证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