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201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
根据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的工作安排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定于2014年7月至12月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及2013年度有关工作进行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按照去年年检方式开展(参见http://www.gdcta.net/ 通知公告栏,省税协办公地址已变更,请注意):
一、年检对象
我省201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已办理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以及2013年度开展的涉税鉴证类业务。
二、年检内容
本次年检包括执业资格、执业质量检查。其中,执业资格检查包括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检查。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指对2013年各事务所开展的鉴证业务的检查,重点是对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检查。
(一)事务所(分所)执业资格检查内容
1.事务所(分所)是否符合设立的规定
(1)注册税务师、从业人员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3)分所设立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2.事务所变更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事务所名称、法人代表(执行合伙人、分所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资金)、股权(合伙比例)结构、营业执照号码、地址、联系方式、印鉴等发生变更,或事务所合并、注销的,是否已向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备案。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检查内容
1.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书的记录情况检查
(1)证书是否齐全,证书包括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会员证书;
(2)证书记录是否完整,证书记录包括执业备案记录、每年年检记录(后续教育、会费缴纳、奖惩情况等记录);
(3)执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是否办理变更备案,变更事项包括执业转非执业、转籍转出、其他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等)变更。
2. 检查执业注册税务师专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情况,避免空挂现象。检查内容包括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社保购买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工资发放、个税交缴等情况,并了解其出具鉴证报告份数情况。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其他检查内容
1.是否同时在2个及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是否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没有进行执业备案登记却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
4.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70岁)仍继续执业。
(四)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
2.是否签订《业务约定书》及《业务约定书》是否规范;
3.工作底稿是否符合要求;
4.鉴证报告是否规范完整;
5.工作底稿与鉴证报告是否一致;
6.是否存在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等情况。
三、年检的组织
各地年检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应积极主动按照通知要求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
四、年检的程序
(一)自查。各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中的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完整填写年检登记表(附件1—3),同时在《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自查完成后,事务所应将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于7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验。
(二)检查。各市主管税务机关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上报的资格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同时还将对辖区内事务所2013年开展的涉税鉴证业务(主要是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本市事务所总数的10%,事务所总数不足10家的检查全部事务所,每家事务所检查三个以上鉴证项目。
(三)复查和抽检。省国税局注税中心对各市主管税务机关已审验并上报的年检资格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省注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填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年检通过,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处理。另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还将联合组织专门力量在全省范围内抽查500个鉴证项目,检查结果在注册税务师行业内通报,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资格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团体会员证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工商部门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会员证原件。
六、年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事务所年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者执业;
(4)事务所的设立、合并、变更、注销以及所内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发起人、出资人、地址、电话等事项变更情况,未到省国税局注税中心备案;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在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未按规定予以回避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3)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4)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5)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6)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7)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8)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9)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5.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注册税务师年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4)没有进行执业备案登记却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3.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4.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5.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人员情况表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