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201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家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定于2014年7月至12月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2013年度有关工作进行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我省201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已办理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以及2013年度开展的涉税鉴证类业务。
二、年检内容
本次年检包括执业资格、执业质量检查。其中,执业资格检查包括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检查。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指对2013年各事务所开展的鉴证业务的检查,重点是对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检查。
(一)事务所(分所)执业资格检查内容
1.事务所(分所)是否符合设立的规定
(1)注册税务师、从业人员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3)分所设立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2.事务所变更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事务所名称、法人代表(执行合伙人、分所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资金)、股权(合伙比例)结构、营业执照号码、地址、联系方式、印鉴等发生变更,或事务所合并、注销的,是否已向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税中心”)备案。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检查内容
1.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书的记录情况检查
(1)证书是否齐全,证书包括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会员证书;
(2)证书记录是否完整,证书记录包括执业备案记录、每年年检记录(后续教育、会费缴纳、奖惩情况等记录);
(3)执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是否办理变更备案,变更事项包括执业转非执业、转籍转出、其他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等)变更。
2. 检查执业注册税务师专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情况,避免空挂现象。检查内容包括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社保购买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工资发放、个税交缴等情况,并了解其出具鉴证报告份数情况。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其他检查内容
1.是否同时在2个及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是否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没有进行执业备案登记却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
4.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70岁)仍继续执业。
(四)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
2.是否签订《业务约定书》及《业务约定书》是否规范;
3.工作底稿是否符合要求;
4.鉴证报告是否规范完整;
5.工作底稿与鉴证报告是否一致;
6.是否存在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等情况。
三、年检的组织
省一级的年检工作由省国税局注税中心牵头,协同省地税局共同开展。市一级年检工作除广州市的由广州市国税局注税中心统一组织,广州市地税局协同配合外,其他各市的年检工作由当地国税、地税系统联合组织。各市应在收到通知后抓紧研究年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下发年检通知,明确年检时间、对象、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组织好年检力量,认真、尽快地组织开展年检工作。
四、年检的程序
(一)自查。各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中的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完整填写年检登记表,同时在《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自查完成后,事务所应将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于7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地税部门进行审验。
(二)检查。广州国税注税中心、各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上报的资格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按要求将相关表格、证件送省国税局注税中心审核。同时还要对辖区内的事务所2013年开展的涉税鉴证业务(主要是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本市事务所总数的10%,事务所总数不足10家的应全部检查,每家事务所检查三个以上鉴证项目,并于10月31日前形成实地检查情况报告上报省国税局注税中心与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三)复查和抽检。省国税局注税中心对各市上报的年检资格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年检通过,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处理。另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还将联合组织专门力量在全省范围内抽查500个鉴证项目,检查结果在注册税务师行业内通报,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资格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团体会员证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工商部门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会员证原件。
六、年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事务所年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者执业;
(4)事务所的设立、合并、变更、注销以及所内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发起人、出资人、地址、电话等事项变更情况,未到省国税局注税中心备案;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在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未按规定予以回避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3)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4)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5)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6)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7)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8)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9)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5.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注册税务师年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4)没有进行执业备案登记却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3.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4.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5.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开展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检查工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统一部署安排,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鉴证业务准则等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要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将工作落实到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得到纠正,要进行核查。在年检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国税局、地税局。
(三)认真总结,强化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及《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5、6)上报省国税局注税中心和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国税局、地税局将联合对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年检登记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