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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注协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监[2014]17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时间:2014-05-21 14:03:08    点击: 44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和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提升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2014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4月22日
  
                               2014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4年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及《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4年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维护社会公众和行业共同利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为目标,促进事务所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更加科学,推动行业提升执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进一步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度、公信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二、检查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设立并存续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三、方法步骤
    此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组织,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至2014年9月底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巡查督导和重点检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1.自查年度和时间安排。
     自查自纠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5月31日结束。自查年度为2013年会计年度,根据需要向以前或以后年度延伸。
    2.自查自纠内容。
    (1)事务所内部管理及存续条件情况。
    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自查;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本事务所的存续条件及合伙人(股东)的资格状况进行自查;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分所的存续条件进行自查;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发生变更等事项向省财政厅备案的情况进行自查。
    (2)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进行自查。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执行鉴证业务;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承接业务有否存在低价不正当竞争情况等。
    3.资料报送。
     各事务所于5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自查表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共服务平台http://public.gdicpa.org.cn/,沿“在线填报—上传附件”路径提交,无需采用纸质方式上报材料。
    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务所概况;(2)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3)执业质量状况;(4)自查情况说明,包括自查的做法和工作成效、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5)其他情况。
    自查表(详见附表1至附表4)请登陆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共服务平台http://public.gdicpa.org.cn/,沿“在线填报—下载模板”路径下载并认真、如实、完整填报。
    4.其他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是行业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环节,是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抓手。各事务所对自查工作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抓好落实。对自查工作敷衍应付、不按时按质填写上报自查材料的事务所,省财政厅、省注协将予以全省通报并将其列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象,相关情况作为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内容;对在自查中没有发现问题而在重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事务所和责任人,省财政厅、省注协将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理。
   (二)积极组织巡查督导。
    为进一步推动事务所做好全面自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财政部门和注协将选取辖区内部分事务所联合开展巡查督导工作,并重点关注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低价竞争、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事务所。各地级市(除广州)自行选取本辖区内3-5家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市选取8-10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巡查督导;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巡查工作。
    1.巡查督导时间。
    巡查督导时间为2014年5月至6月。请各地财政部门于7月15日前将巡查督导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省财政厅和省注协将对各地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和巡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结果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2.巡查督导方式。
    各地可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现场察看、抽查资料等方式开展巡查督导工作。
    3.巡查督导内容。
    巡查督导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所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重点关注事务所自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内部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开展针对性培训、明确工作要求的情况;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剖析和提出的改进措施,自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等。
各地在巡查中也要注意总结事务所加强诚信建设,完善内控制度,防范系统风险,提高执业质量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4.其他要求。
    各地财政部门和注协应高度重视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巡查督导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发挥上下联动及相互配合的效应,在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事务所巡查及督促事务所自查,切实提高巡查质量,不断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制建设。省财政厅和省注协在此期间将组织力量加强对各地巡查工作的指导督促。
    (三)扎实开展重点检查。
    在全面自查和巡查督导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和省注协将抽调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赴各地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1.工作时间。
    重点检查工作时间初定为2014年6月至9月。
    2.检查对象。
    2014年执业质量重点检查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业务规模较大且对行业影响较大的事务所;二是新批准设立或新近合并重组的事务所;三是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事务所;四是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严重的事务所;五是对自查工作敷衍应付、不按时按质填写上报自查材料的事务所;六是受到监管机构关注的事务所;七是高龄注册会计师较多的事务所;八是业务数量与事务所规模不相匹配的事务所;九是业务报备信息存在异常的事务所。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3.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的关键领域和主要内容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4年的有关通知要求确定,届时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化、多元化服务,在提高经济信息质量、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加强执业质量检查,能够教育、帮助、督促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促进事务所提高综合实力,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各地财政部门、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到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制定行之有效的检查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各地财政部门和注协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其他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自查自纠、巡查督导、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提升检查工作效率。
    (三)强化整改,注重实效。跟踪了解去年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务所的整改情况,督促事务所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梳理事务所治理、合伙人机制等影响其规范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延伸执业质量检查的效力和影响。在检查过程中,加大与事务所的沟通交流,针对整改不到位以及新发现的问题,进行解答,传授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探讨进一步规范整改、优化提升的有效措施,切实体现行业检查“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四)严肃纪律,接受监督。进一步加强检查工作作风建设,切实执行执业质量检查廉政规定,不得接受被查事务所的就餐、娱乐、观光招待,不得接受被查事务所的馈赠,不得向被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检查期间,在省财政厅和省注协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有效保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维护执业质量检查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树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品牌形象。
    五、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陈向群  联系电话:020-83170868;
                        易  雄  联系电话:020-83170105;
    省注协(监管部):    林  翔  联系电话:020-83063576;
    省注协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咨询电话:020-83063577、020-83063583。

相关附件:
1、 会计师事务所基础信息和业务情况表
2、 会计师事务所收入费用明细表(2013年)
3、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开户情况表(2013年)
4、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表(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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