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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财政局 时间:2014-05-06 15:31:24    点击: 436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4〕29号)的要求,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条件中有关“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界定问题,由于目前各地做法不一,而且在日常管理上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也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没有完全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经口头请示上级财政部门同意,我们在报名确认过程中对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界定实施如下原则:
    (1)原则上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上的注册时间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起始时间,并比对相应学历的毕业时间确定。
    (2)因没有及时办理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登记注册手续导致从业资格证上没有注册时间的,请考生到所在工作单位开具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有效证明,作为考试报名确认的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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