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在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共同努力下,已顺利完成。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行业共计认定2011年度等级事务所879家(不含子所、分所),其中:A级590家、AA级135家、AAA级134家、AAAA级15家、AAAAA级5家,占全国(海南、西藏除外)4559家(不含子所、分所)事务所的19.28%。海南、西藏两个省区未开展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2011年度等级事务所比2010年度增加163家,其中:A级增加93家,AA级增加38家,AAA级增加25家,AAAA级增加7家。
(一)北京、山西、大连、吉林、黑龙江、浙江、厦门、江西、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青海等15个省区市的A级、AA级、AAA级事务所实际认定业绩标准符合中税协建议认定标准,其认定比例不受中税协规定的15%限制。
(二)天津、福建、山东、湖北、内蒙、辽宁、江苏、青岛和宁夏等9个省区市的A级实际认定业绩标准符合中税协建议认定标准,AA级、AAA级实际认定标准低于中税协建议标准。其中,天津、福建、山东和湖北等4个省市的等级事务所认定比例不高于15%,内蒙、辽宁、江苏、青岛和宁夏等5个省区市的等级事务所认定比例超过15%。
安徽、广东、深圳、甘肃、河北、上海、宁波、河南、湖南和新疆等10个省区市A级、AA级、AAA级事务所实际认定业绩标准低于中税协建议认定标准;其中,安徽、广东、深圳和甘肃等4个省市的等级事务所认定比例低于中税协规定的15%,河北、上海、宁波、河南、湖南和新疆等6个省区市的等级事务所认定比例超过15%。
二、主要做法
2011年度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中,各地税协按照中税协的要求,制定了具体方案、严密组织实施,保证了等级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了预期目的。
(一)科学安排,精心组织
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开展前,中税协下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等文件,要求各地税协高度重视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抓好落实;要认真做好事务所等级认定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税协根据中税协的要求,认真安排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成立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认定工作负责人,配备专门人员落实具体工作,制定等级认定实施方案,多层次、全方位进行思想发动。山西、宁波和甘肃等税协及时下发等级认定通知,多次召开会议,进行深入动员、提出具体要求、成立审核小组,结合会员年度检查,一并进行审核,既保证了认定工作的顺利完成,又保证了年检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自测自评、积极申报
各地税协要求申请等级的事务所严格按照申报的内容进行自测自评,做好申报工作。自愿申报的事务所按照规定内容逐项进行自测自评,认真填写等级认定申请表,如实进行了申报。
为了保证自测自评、自我申报质量,不少协会安排专人进行指导,及时解决自测自评、自我申报中的问题。北京、天津、浙江、河北、辽宁、福建、重庆等省市税协,还要求各事务所把等级认定工作的自测自评与年检中的自我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执业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坚持标准,严格审查
中税协要求各地税协参照中税协《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修订本地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从严制定等级认定标准;并对等级事务所认定比例作了明确规定。
北京市税协按照确定的12项内容对申请等级的88家事务所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的3家事务所未予认定。湖南省税协提高了等级认定业绩标准,对5家原等级事务所坚持不予认定为2011年度等级事务所。据统计,各地2010年度等级事务所中有58家未被认定为2011年度等级事务所,有5家事务所降低了等级,确保了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1年度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虽然顺利完成,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有些地方税协制定的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经营业绩标准低于中税协建议标准,认定比例偏高。
(二)有的省税协未能及时开展等级认定工作,不能按时按要求上报等级认定工作情况,部分税协未上报等级认定工作总结。
针对上述问题,拟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一)妥善解决等级认定业绩标准偏低或比例偏高的问题
1、A级、AA级、AAA级实际认定业绩标准低于中税协建议业绩标准的地区,应按中税协的建议业绩标准开展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2、执行中税协建议业绩标准,但认定比例明显偏高的地区,地方税协可重新测算,提高认定业绩标准。
3、适当时机,在充分测算论证的基础上,中税协将适度调整认定业绩标准和地区类别。
(二)认真解决部分地方税协等级认定工作部署太晚,不能按时上报等级认定工作情况的问题
1、拟在修订《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时,对等级认定工作开展的具体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2、各地税协要以正式文件上报事务所等级认定实施方案、等级认定结果和等级认定工作总结。总结包括等级认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3、2012年度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完成后,对各地税协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是否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格标准和按时上报规定资料等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一:2011年度等级事务所认定情况统计表(不含子所、分所).xls
附件二:地方税协2011年度事务所等级认定经营业绩标准和认定比例统计表.xls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