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提高各类涉税鉴证报告质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和《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注税发〔2011〕1号)的规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将对2012年度在我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
(四)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二、 资质备案管理
(一)实行资质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
2.广东省以外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我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需先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报备。
(二)资质备案的程序
1.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所)或2011年未在东莞进行资质报备的税务师事务所需持以下资料向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备案登记:
(1)《涉税鉴证业务登记备案表(2012年版)》(跨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填报《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2012年版)》);
(2)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事务所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事务所公章印模和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名及印章式样;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的原件经确认后退回事务所,事务所提交的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有经办人签名及加盖事务所公章。所有复印资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一式3份装订成册。
2.2011年已在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再每年进行资质备案,但事务所名称、地址、法人、执业证号码、印鉴、执业注册税务师等事项发生变更时,需要填报《涉税鉴证业务登记备案表(2012年版)》或《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2012年版)》,并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备案资料变更登记。
3.资料报送地点及联系人方式分别为:
(1)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国税大楼纳税服务科;联系电话:22630316,传真电话:22630351。
(2)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鸿福路93号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2887115,传真电话:22887117。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对已登记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分批通过税务部门网站和各镇区的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开,2012年3月中下旬将公布第一批备案名单,请各税务师事务所尽快办理涉税鉴证业务的资质报备和资料变更事宜。资质备案工作至2012年3月31日。
(二)外市税务师事务所在东莞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每年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原则上不能多于10份,否则应当在东莞市成立分所。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可登录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gddg-n-tax.gov.cn)、市地税局网站(http://www.dgds.gov.cn)下载《涉税鉴证业务登记备案表(2012年版)》(附件一)或《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2012年版)》(附件二)。
涉税鉴证业务登记备案表(2012年版).doc.doc
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2012年版).doc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