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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2-01-05 14:30:38    点击: 352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管理中心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事务所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服务收费,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和自主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   各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如实对服务收费进行报备,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   各事务所在服务收费过程中,不得违规运作、弄虚作假。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或收取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省注师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doc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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