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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分公司)有关资料录入的通知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1-02-15 15:12:57    点击: 361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注税发〔2011〕1号)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凡广东省辖内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总所”)和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分公司)(以下简称“分所”)的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分开独立备案。为做好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所必须在2月25日前将已批准成立的各分所基本资料录入“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便于发放业务报备加密匙。
    二、分所人员资料变更,需由总所提出申请,统一在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三、总所和分所在所在的地级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有关业务部,不需录入有关资料,也不得以业务部名义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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