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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力拓展涉税鉴证业务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8-01-03 09:46:19    点击: 351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是需具备特殊技能、特殊信誉的经济鉴证活动,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制度,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因此,应正确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职能,将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职能引入日常税收管理制度中。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不断拓展。除一般涉税代理业务外,鉴证、证明、审核、咨询、筹划、顾问、培训等涉税业务逐渐增多,特别是涉税鉴证业务已经成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坏账损失鉴证等涉税鉴证业务,有效地解决了税收征管机构收缩、征管力量不足与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矛盾,不仅得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普遍欢迎,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注册税务师行业日益发挥着协税、护税的重要作用,降低了征纳成本,减少了税收风险。作为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然而,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进程相对滞后,行业法律相对欠缺,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理解不一,导致各地涉税鉴证业务发展不平衡。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积极探索构建和谐纳税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6115号)等重要法规及文件,要求各地区税务机关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依法支持和引导行业拓展业务空间,全面开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已明确的涉税鉴证业务。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有了准法定身份,前景由此变得光明。

    目前,除企业财产损失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已明确要求提供涉税鉴证报告外,笔者认为,以下涉税审批事项也可考虑纳入涉税鉴证范围并以业务规程予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认;各类减、免、退税资格认定;免、抵、退税具体项目审批;税务登记注销清算审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当然,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能否得到全面落实和拓展,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可、征纳双方的欢迎,能否真正发挥鉴证作用,还需要税务机关、行业协会、税务师事务所三方形成合力,构建完善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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