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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所有望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7-10-30 09:32:00    点击: 341

直接推动把“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写入了我国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眼下又试图在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中再度勇当推手,希望这一制度在该法中被接纳和明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发展部主任白晓红博士近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介绍,新合伙企业法于今年6月1日施行后,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增加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积极响应。行动最快的深圳市出台了《深圳注册会计师条例》,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内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逐步转为这种组织形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正进一步推动把该制度写入即将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中。

  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会计师事务所青睐公司制

  会计师事务所因对近10年来法律责任风险迅速放大的担忧,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就曾对记者表示,如果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都改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他们将改过来;如果没有硬性要求,则更愿维持目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因为这样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在最初成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时,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对业者是最有利的,因为成员只承担有限责任。其实这是对这种形式理解上的偏差。”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永新在上述论坛上指出。

  宋永新说,各类企业组织形式都是有利有弊的。

  公司的股东固然有可以受有限责任保护的优势,但它必须遵守公司的法定形式,而且有双重税收的问题。在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每个会计师都是股东。在分配利润时,股东以他们占有的股份分享公司的利润。至于每个股东做得怎么样,则有所不同。于是就出现了新的大锅饭。同时,中介机构采用公司制企业形式,得不到相对人足够的信任。

  传统的合伙制也有局限。服务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发展,需要团队合作,甚至需要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工作。如果采用传统的合伙的形式,让合伙人对其甚至并不熟悉的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属勉为其难。也不公平。1992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的一个陪审团,就普华会计公司在该州一家储蓄信贷协会中的审计过失,判决普华赔偿3.38亿美元,一百多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1996年,英国会计师行BDOBinderHamlyn因一单审计业务中的执业过失被判决赔偿6500万英镑,该所的150多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

  两个巨额诉讼使这两个国家迅速出台有限责任合伙法,无过错的合伙人无须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以使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之后,国际著名的大型中介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等会计师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合伙方式。这个制度引入我国,就是前面提到的“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个偶然契机成就“特殊的普通合伙”

  关于我国引入“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讲述了一个有趣的故事:一个笔误竟然促成了一个制度的创新。  考虑到推动风险投资在我国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财经委把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由于财政部曾向全国人大反映过对合伙组织形式的需求,2004年4月财经委做了一个简报,但起草简报的工作人员出现笔误,把“有限合伙”写成“有限责任合伙”。此前已经成立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课题组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为立法者也有此动议,立即邀请财经委法案室朱少平主任来与课题组成员研讨,却发现原来是一场误解。不过,此次研讨也使财经委意识到我国专业人士对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的需求,并随即组织到域外一些国家进行考察。

  2004年7月,在苏州召开的《合伙企业法》修改研讨会,本来是讨论“有限合伙”问题,由于中注协提供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详细资料,与会代表对“有限责任合伙”的讨论更加热烈,自此奠定了《合伙企业法》修改同时接纳“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的基调。

  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名称,草案最初称为“有限责任合伙”,在第二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专家认为,法律中同时出现“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两者容易混淆,公众难以区分,而且有限责任合伙属于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称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更能反映出其本质特征,据此,将“有限责任合伙”改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精髓是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隔离,即在保留有过错的合伙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规则的同时,切断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避免无过错的合伙人因个别合伙人的过错或违法行径而遭受灭顶之灾。”刘燕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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