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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少缴税款税务师事务所受罚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7-10-17 11:14:51    点击: 360

近日,贵州省金沙县国税局在对贵州康星油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5年2月及12月“包装物”销售账上按17%的税率计提增值税,而该企业只按13%的税率进行申报缴纳,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1167.56元。经查,该涉税违法行为是由毕节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造成的。金沙县国税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事务所处以造成少缴税款50%的罚款,共计5583.78元。
  该事务所负责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十分不解。“凭什么处罚我们?又不是我们少缴税款,这部分钱又不是落入我们腰包,我们只不过是为该企业进行代理做账,税率适用错误,我们改正就行了嘛。”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人员听了事务所负责人的这番话后,耐心地告诉他,虽然不是税务师事务所少缴税款,税款也没有落入他们的腰包,但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企业少缴税款是由他们事务所代理工作过程中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他们就要担负代理的过错责任。鉴于该事务所在代理过程中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在做账过程中未对2005年2月及12月“包装物”销售账按相应税率计算税款,最终导致贵州康星油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目前该笔税款与罚款已全部解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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