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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管理

鉴证业务开展需要税务机关支持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7-10-11 09:50:38    点击: 359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明确了注税行业的“准法定”业务,令注税行业广大从业者由衷地感到高兴。然而,江西永恒税务师事务所许经理却高兴不起来。
  许经理向笔者说起这样一件事:“某企业发生12万元的固定资产项目盘亏,企业已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预计可通过扣除责任人工资等形式追回损失6万元左右。企业准备聘请我们作财产损失鉴证,当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咨询是否要经过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时,税务机关答复却是原来怎么办,现在还怎么办。我们向税务机关解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该项固定资产盘亏属于金额较大,需要取得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后,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仍要组织人员到企业重新检查核实。”
  许经理认为,作为涉税鉴证报告的主要使用对象和检验人,税务机关的支持和认可至关重要,只有税务机关认可,才能体现注册税务师的价值和鉴证报告的效力,才能使纳税人有代理的需求。税务中介行业具有涉税鉴证职能,按照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的报告,应具有鉴证性的法律效力。“希望在鉴证业务范围确定后有相配套的制度作保障,如明确规定应鉴证项目必须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等,使基层税务机关有章可循,保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真正落到实处。”许经理说。
  新达税务师事务所王总说,对于税务鉴证,法规、制度规定刚性还显不足,规定中使用的字眼都是“可建议”、“可附送”之类,以至于一些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在对税务师事务所如何支持的问题上无所适从,或不予支持,或支持不到位,税务中介行业的发展受到一定制约。
  王总同时认为,税务鉴证可以说是新生事物,纳税人知道的不多,税务干部特别是基层税务干部也不甚了解,造成实际操作中这一“准法定”业务较少运用或运用不到位。这就要求多作宣传,扩大影响,不仅要向纳税人宣传,也要向税务干部宣传,多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同时,通过税务鉴证业务的每一项服务,向纳税人解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让纳税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促进其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让客户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老蔡表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下发后,涉税鉴证业务可以说有章可循,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税务鉴证的执业风险。但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同,税务师事务所的操作程序不同,双方对政策的理解不一致,使鉴证业务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深刻理解相关内容,结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税务鉴证确定的程序规范操作,尽可能避免执业风险,靠精湛的业务、良好的服务,使纳税人依法缴纳应该缴纳的税款,享受应该享受的优惠,减少不必要的涉税处罚,降低纳税成本,从而赢得纳税人的肯定和信任,推动税务鉴证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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