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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秘书长陈毓圭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7-07-20 09:45:20    点击: 375

日前,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就此,中注协秘书长陈毓圭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角度,您对此司法解释有何评价?

  陈毓圭: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制度是我国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核心功能就是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工作,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如何正确界定这一责任,是近年来一直困扰着行业、社会公众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最高法院发布实施的司法解释,使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取得重大突破。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强调严格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承担着会计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能,应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会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执业准则和专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应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其所承担的是审计责任。此外,司法解释在归责原则、责任判定标准、承担责任的情形和限额等方面,都作出了科学明确的规定。以上规定使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认定,更加合理科学,同时提高了操作性。

  记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科学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陈毓圭:司法解释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的要求,是在整合、矫正以往司法审判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性和行业规律的尊重,在责任界定的各个环节体现了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来讲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区分了会计师事务所主观故意和过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或其他主观故意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因工作过失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二,合理限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过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再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即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失为“补充责任”性质。

  第三,科学设定了“免责”和“减责”条款。比如,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等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能够提供相应证明,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利害关系人如果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第四,有效防止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滥诉”。企业一旦经营失败,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容易成为“替罪羊”遭遇“滥诉”。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司法解释同时进一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记者:配合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中注协下一步将在行业管理方面开展哪些工作?

  陈毓圭: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对于维护公众利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更对行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我们将在积极做好司法解释宣传和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教育,强化行业风险意识,牢固树立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职业宗旨,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信任和期待。

  二是深入推进新准则体系的贯彻实施工作。今年1月1日起,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全面实施新的审计执业准则体系。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新准则实施的培训、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执业质量。

  三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包括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我们将结合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在全行业全面推进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工作,完善内部决策机制,规范质量决策程序。

  四是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司法解释的实施工作。司法解释的出台,前后经过了6年多的调研和论证,我们将继续进一步关注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及时跟踪总结,不断改进和加强行业管理,并做好与相关司法部门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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