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不实审计业务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会计师事务所要赔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的。根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对所有合理信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损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诚信行为的一种阻击,注会失信的成本加大,做假账越来越难有生存空间了。”已有5年从业经验的厦门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卓先生感叹说。
因不实报告遭受损失,利害关系人有权索赔
福建省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2002年年度会计报表中存在虚假陈述,而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却分别为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导致股民葛先生父女在很段的时间里损失达40多万元。
这种情况并非个案。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在福建省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有12家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不规范、不诚信执业而受到处理,占被查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35.29%.据福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位合伙人介绍,目前福建省内共有15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与之相对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却极其有限。因此,注会行业的竞争十分激烈。为了获取微薄的利润,许多事务所都尽量减少服务环节,偷工减料。有的屈服于委托人,违心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有的甚至主动与委托人恶意串通,以攫取不法利润进行分成。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明确,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起诉的,法院应告知其对被审计单位一并起诉。
恶意串通或明知故犯,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6种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6种情形是: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仅应按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为减轻举证负担,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
因过失导致报告不实,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
《规定》还明确,与6种“明知”情形而承担连带责任相对应,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出现过失则要承担补充责任。
有法律专家解释说,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制定的审计计划明显疏漏、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等10种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并按其过失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首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5种情形事务所可免责,仅注明使用用途不免责
根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发生以下5种情形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5种情形是: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审计业务所必须信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但是法律专家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个《规定》,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会计失信行为的追究,也加大了对会计失信行为的经济惩处力度,对构建诚信的注会体系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