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地税局印发了《关于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介机构的涉税鉴证业务项目。
《通知》明确的鉴证业务项目主要有:各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鉴证,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退款的鉴证,纳税人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鉴证,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审核鉴证,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鉴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在当 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费用事项的鉴证,以及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本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出具注册税务师的相关鉴证报告等。
《通知》重申了“凡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市局公告了的具有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的规定。《通知》还要求,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涉税鉴证业务,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对于相关备案(备查)管理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涉税事项,如果纳税人未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 证报告,税务机关也要受理。
为了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汉中市地税局分管注税行业的副局长张波在畅谈行业面临的大好发展形势的同时,强调注册税务师一定要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个《准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好每笔涉税鉴证业务,切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