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下发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两个业务准则,规范了税务师事务所的“准法定业务”,使所得税财产损失鉴证和汇算清缴鉴证工作有了法定依据。但是,不少外资企业对此不太了解,向当地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咨询,外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也需要经过税务师事务所鉴证。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财产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为了增加财产损失审批的可信度,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机构的损失鉴证报告。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 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取消上述审核认可后,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规 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该文件第十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取消上述审批 后,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因此,对涉及由 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外资企业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财产损失鉴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规定,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但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方面有些特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 件: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账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账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说明。因此,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首先必须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报告,对税务调整事项进 行审查调整列示。是否需要再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汇算清缴鉴证,可由企业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