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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管理

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解读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7-04-17 09:40:23    点击: 427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相关事务所的合并分立、重大事项的报备、年度报备以及资格监管等问题。

  根据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从事证券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3年以上;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通知要求,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通知规定,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存续或者分立后存续,并且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相应资格。

  根据通知,财政部、证监会应当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记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质量控制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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