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 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以下简称“《业务准则》”),业内一致认为,出台两个《业务准则》是非常必要和十分及时的。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3号令)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4 号令)颁布实施后,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即着手研究和起草涉税鉴证业务准则。从2006年3月起,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 管理中心多次召开座谈会,就准则制定听取税务机关主管企业所得税工作人员和注税行业部分从业人员的意见。在此后近一年的时间里,经过反复讨论,数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两个《业务准则》。《业务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加强行业行政监管,提高执业质量。
制定两个业务准则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涉税鉴证业务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涉税鉴证业务具有政策性强、业务质量要求高、风险较大等特点,并且其鉴证结果与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关系重大。但是,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鉴证业务准则,各地、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方法、标 准和业务约定书及鉴证报告的出具各式各样,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审核裁定,也不利于税务师事务所控制执业风险。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出台《业务准则》非常必要,十分及时。通过制定统一的业务准则,一是可以规范和约束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和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二是可以明确委托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鉴证程序、方法和内容,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执业风险;三是有利于加强对行业行政监管,量化考核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四是可以体现依法诚信执业、公平竞争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公信力和认知度。两项业务准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目前开展最多、涉及面广的两项鉴 证业务有了统一的执业标准,这对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行为,提高涉税鉴证的质量,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建立和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什么定名为“业务准则”
在文件确定名称时,相关人士提出了许多建议,主要集中在“业务准则”、“业务标准”、“业务规程”、“业务操作指南”和“业务指南”等几个名称上。经过反复斟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使用“业务准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从总体框架考虑,将目前的“业务准则”与下一步将要制定的“基本准则”与 “业务准则指南”相衔接,共同构成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体系。二是与注册会计师目前已经形成的较为完备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执业指南三个层次)相匹配。三是从内容看,涉税鉴证业务十分复杂,目前的两个文件虽然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也仅是在大的方面予以规范,属于执业准 则体系第二个层次的指导性文件。而“业务操作指南”或“业务准则指南”所需的内容更加详尽和精细化,属于执业准则体系第三层次的操作性文件。因此,使用 “业务准则”的名称较为妥当。
《业务准则》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从总体上看,两项业务准则对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如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定义、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程序以及承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应当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并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本着以会计审计为基础,纳税调整为重点的原则,突出涉税鉴证业务的特征,强调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规定的内容开展审核鉴证,对该项鉴证业务涉及的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该准则分为六个部分, 即总则、收入的审核、成本费用的审核、资产及负债的审核、纳税调整的审核和鉴证报告的出具。主要规定了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审核的方法、程序和审核的具体内容及基本要求,并对出具的鉴证报告予以规范和分类。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3号令)规定的鉴 证业务为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根据财产损失的性质和审核鉴证工作的要求,将该项业务准则分为八个部分,即总则、货币资产损失的审核、非货币资产损失的审核、无形资产损失的审核、投资损失的审核、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核和鉴证报告的出具。主要规定了企业各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审核应 当具备的条件,审核的方法、程序和具体内容。包括评价企业财产损失的存在及其真实性和合理性,财产损失的各类证据的取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金额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计算金额是否准确等,并对审核后出具的鉴证报告予以规范和分类。
业务约定书规范涉税鉴证业务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是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所需的一种协议(合同)。从各地开展鉴证业务的情况看,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的法律效力、约定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收费方式及约定事项的变更、终止、鉴证报告的出具、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重要内容及格式均很不规范,甲乙双方均存在较大风险。 因此,为规范涉税鉴证业务,防范执业风险,《业务准则》明确了统一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四种鉴证报告防范执业风险
涉税鉴证报告是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的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目前,各地开展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很不规范,许多地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没有根据鉴证的不同情形进行分类,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隐含着较大的执业风险,税务机关 对其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公允性也持怀疑的态度,不利于鉴证业务的开展。因此,《业务准则》将鉴证报告(参考文本)从内容和格式上予以规范,并据审核鉴证可能出现的情形将鉴证报告划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和“否定意见”四种,以促使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注册税务师对出具“无法表明意见”和“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有所顾虑,担心这将会使税务师事务所丧失客户,影响经营收入,建议出台准则时不要明确要求出具这两类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出具四种报告特别是后两类报告,既是客观反映涉税鉴证真实情况的客观要求,也是注册税务师 依法诚信执业的权利与义务;既是对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防范和化解执业风险的有效保护,也是取信于社会、取信于税务机关,树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良好形象所必须的,体现了税务中介执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鉴证报告进行分类十分必要,有利于增强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意识,防范执业风险;有利于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 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行政监管,提高行业执业质量;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和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