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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管理

税务师把关 纳税更明白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7-03-20 10:43:30    点击: 457

近日,某市经营装饰材料的张老板向笔者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前几年,房屋装饰市场行情一直走好,老张于2004年开了一家装饰材料经营公司,兼营装修 业务。他主要负责进货、销售,他媳妇负责记账,办理缴税。由于经营有道,生意越做越好。头半年,税务局给他每月定税300元,后半年又涨到600元。由于年经营额超过了200万元,2005年老张的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他媳妇当会计。

  今年春节期间,朋友聚会,老张遇到了在税务师事务所就职的税务师老李。说起经营的事,老张满脸笑容地说,行情看好,生意不错,收入相当。老李问起缴税的事,老张说主要由媳妇管着,每年缴税大约15万元。老李再问都缴什么税,老张说缴的都是增值税。老李说,你不是还兼营房屋装修吗?这应该缴营业税才对,税率要比增值税税率低,你媳妇肯定没有把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分开核算,混在一起缴了增值税,这要吃亏的。老张说,这样吧,吃过饭让老李看一下账。

  不看不知道,一看还真是吓一跳。果然,老张的媳妇把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混在了一起核算。老李说,这一混不要紧,一年4万元就跟你说拜拜了。接 着,老李就给老张媳妇讲,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就要从高适用税率,你就是吃了混合核算的亏。按照你记的账,简单算一下,你家一年购进装饰材料大约150余万元,实现销售额大约200余万 元,装修实现收入50余万元,装修购进电器、五金、辅助材料共7万元,如果不分开核算,就应缴纳增值税14.57万元([200×17%+50÷(1+ 17%)×17%]-150×17%-7×17%);如果分开算,就应纳增值税8.5万元(200×17%-150×17%),应纳营业税1.5万元 (50×3%),合计10万元。这样,14.57-10=4.57(万元),也就是说,一年可少缴税款4.57万元。听老李说完,老张媳妇傻眼了,红着脸说,光知道缴了税,税务局不找麻烦就行了,谁知道这里面还有这么多门道,去年多缴的4万元只当是交学费了。

  老李的一番算账,让老张和媳妇开了窍。一番合计后,决定请老李帮他们记账理财。“有税务师把关,今后纳税我就更明白、更放心了!”老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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