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经正式开始实施。新《条例》在行业管理方式、事务所组织形式、自律管理等方面均有很多创新,特别是新增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提供了体制上的保证。新修订的《条例》长约12000字,条文增加了12条,总计达到98条。
新《合伙企业法》催生新组织形式
2006年新通过的《合伙企业法》为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新组织形式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国家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明确了特殊普通合伙这一新型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今年初,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深圳市高端服务业的发展,要发展以提供会计、咨询等高端专业技术服务为目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
基于上述时机的成熟,深圳市根据2003年修订《条例》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特点,借鉴发达国家和香港地区的做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实际情况,新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以促进事务所做大做强。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周树藩强调:“此次修订《条例》主要是针对在行业实际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及时地调整,所以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且借着新《合伙企业法》和我市今年一号文件的东风,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这将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
各界看好事务所新组织形式
此次,除新修订《条例》外,深圳市财政局推出了包括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措施,而且积极引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深圳市不仅在政策上来力促事务所做大做强,而且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我们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周树藩秘书长如是说。
据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同行比较看好此种组织形式,并且都在为转制积极准备。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饶永表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对事务所的发展非常有利,国际上一直沿用此种组织形式,其特殊性在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强调具体当事人的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需再负无限连带责任,但要负有限连带责任,这样会计师事务所才可以做到 百年老字号的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风险比较大,再加上每个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差异比较大,执业风险更大,应该推广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可以避免当年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悲剧的再次发生。
增加违规成本严管行业
新《条例》不仅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有所突破,在行业监管上也加大了力度,新《条例》在多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力度,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
新《条例》对事务所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并且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周树藩强调,加大处罚力度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可以有效肃清违法、违规、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出现,是一个新鲜事物,但此种组织形式是否会导致事务所故意规避风险问题的出现。对此,周树藩分析认为:“这种新的 组织形式不会纵容会计师事务所规避风险,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在违法违规合伙人负无限责任的前提下,事务所其他合伙人还要负有限连带责任,所以不会为事务所留下规避风险的机会。”
饶永分析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事务所要靠品牌效应不断发展壮大,如果事务所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主管部门要处罚事务所,而且必将影响事务所的形象。合伙人都会关心事务所的名誉,更加注重事务所的诚信,所以会更谨慎地关注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因此不会出现规避风险的现象。
新形式凸显示范效应
此次,深圳市新《条例》的实施,得到当地同行业的认可,对于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必将起到示范效应。据统计,截至目前,深圳市已有会计师事务所256家,执业注册会计师2522人。大家普遍认为新《条例》是一个利好消息。
饶永告诉记者:“据我了解,深圳市的许多同行都有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打算,我们鹏城事务所合伙人都比较认可新《条例》,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转制。”
周树藩表示:“目前,我市有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有转制成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愿望,而且都在积极准备,但要等到6月1日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以后才可以。”据介绍,6月1日后,深圳市将出现中国首个新型会计师事务所。
周树藩认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是一次探索性的尝试。对于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很强的示范效应,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是一种有利于行业稳定发展的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