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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收政策

关于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5]152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5-07-18 00:00:00    点击: 527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今年6月中下旬,我省部分地区遭遇百年一遇的洪涝灾害,受灾地区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为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渡过难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局提出以下八条税收扶持政策:

一、对受洪灾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市地税部门逐级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由受灾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市财政和地税部门逐级联合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已征的不退)。

三、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因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给予本年度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征的不退)。其减免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五、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

其中,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在3-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六、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七、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八、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

                     OO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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