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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升级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广东国税局通告[2014]2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4-12-01 16:47:00    点击: 497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30号)和《关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补丁升级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73号)的要求,我省需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税控系统打通整合升级工作(以下简称“系统升级”)。为确保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系统升级期间正常申报纳税,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中午12时至2014年10月15日24时将关闭我省网上办税大厅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认证功能。届时,纳税人将不能通过网上认证发票,需要在此时间段认证发票的纳税人可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前台或通过办税自助终端扫描认证发票。
  二、系统升级后,扫描认证文件格式将发生变化,请使用扫描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于2014年10月15日前联系扫描软件服务商进行扫描软件升级。
  三、系统升级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将在2014年10月31日前进行升级,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时完成在线升级。
  四、系统升级后,使用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报税盘才能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抄报税和发票购买业务。由于我省部分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从未购买报税盘,在系统升级后,该部分纳税人将无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抄报税和发票购买业务。请此类纳税人尽快到当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购买报税盘,并携带报税盘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授权发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纳税人初次购买报税盘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报税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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