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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国税局财政厅[2014]10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时间:2014-07-11 09:31:37    点击: 48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总局26号公告)规定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将广东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四家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总局26号公告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分别暂定为2%、2%、3%、3%。
  三、预征率的调整由省国家税务局商省财政厅确定。
  四、上述四家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终清算。
  五、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附件2)。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关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六、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度电信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七、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的,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在该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的税款中扣减,扣减不完的,在以后月份扣减,直至扣完为止;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的,其差额部分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同意上述四家电信企业销售货物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1.4家电信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2.年度电信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清算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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