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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条款失效】

发文文号:广东省国税局公告[2013]10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3-12-22 14:11:00    点击: 483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4]18号”将本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的要求”调整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第二条“根据《通知》规定,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调整为“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第三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按照《通知》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调整为“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的要求,为确保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省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8月1日起,我省从事广播影视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通知》规定,广播影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三、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范围按照《通知》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具体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1月至12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照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应税服务的,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五)认定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五、广播影视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具体事项见《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9号)。
    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纳入试点范围且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项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
    六、广播影视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须通过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具体事项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
    七、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有关申报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八、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业务培训,同时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发票种类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购、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涉税事项。
    九、其他具体涉税事项的办理要求,请试点纳税人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也可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html/gdsite/index.htm) “营改增工作专栏”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十、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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