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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印发广东省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13]39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3-07-26 09:22:44    点击: 51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为做好我省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有关工作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服务业,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含放映)服务等纳入试点范围。为做好我省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与时间。
  1.试点行业:在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税服务的范围按照财税〔2013〕37号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2.试点时间:自2013年6月1日开始面向相关行业组织实施试点准备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的确认和培训、征管系统完善以及发票发行发售等准备工作。2013年8月1日完成扩大试点行业新旧税制转换,开始实施试点。
  (二)税率和计税方式。广播影视服务业按照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等,按照财税〔2013〕3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省财税等有关部门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文和粤府办〔2012〕95号文等有关规定落实试点的过渡性政策、征管体制、财政体制衔接、财政扶持政策等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征管衔接。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税源调查统计。按照试点行业范围开展试点纳税户调查统计,整理试点纳税户名单并移交省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此项工作由省地税局负责,6月中旬完成。
  2.征管数据迁移。接受移交的试点纳税人名单及数据信息,逐户校验,确定纳入试点范围业户,建立基础征管信息。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会同省地税局负责,6月底完成。
  (二)纳税准备。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试点纳税人培训。组织对试点纳税人进行相关税收政策、纳税申报等方面业务培训。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负责,7月上旬完成。
  2.做好征管准备。完善征管系统,做好发票发行发售准备,发布征管公告,明确征管要求,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负责,7月底完成。
  3.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对试点政策的宣传,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税制转换。此项工作由省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7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做好税制转换。对扩大试点行业启动税制转换,确保发票开具顺利。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负责,8月1日开始。
  2.接受纳税申报。做好纳税申报系统准备,确保9月1日顺利申报入库。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负责,9月上中旬进行。
  3.跟踪实施情况。跟踪试点实施情况,对纳税人业户确认、发票开具和抵扣、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报告试点情况。此项工作由省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国税局负责,8月初开始。
  4.分析企业发展。对试点实施后相关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此项工作由省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政策保障。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财政扶持政策。加强对试点的测算分析,落实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2.应急方案。结合行业特点,落实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系统保障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提出应对措施,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工作不乱。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负责,7月底完成。
  (五)效果评估。结合其他行业试点工作,按季度对试点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切实研究解决。此项工作由由省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营改增试点的有关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基础工作,加强配合支持。各级财政、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扩大试点行业的调查研究,落实试点的各项工作措施;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及有关操作指引,确保征管的无缝衔接;各地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深入了解试点企业有关诉求,及时收集试点对行业、企业的影响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加强与财税部门的协调联动。同时,要加强政策的宣传解释,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积极听取意见建议,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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