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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粤国税函[2013]500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3-07-23 16:17:04    点击: 50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3〕61号)悉。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是中化集团下属企业中化石油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6日,主要从事石油产品供应服务及油价走势信息咨询业务,并配套经营加油站及附设便利店业务。中化石油广东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加油站的经营和财务核算等方面实行统筹管理,采取微机联网,统一采购成品油及便利店商品,统一核算、统一标识、统一规范化管理。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对中化石油广东公司的增值税管理,兼顾所属加油站所在地的地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省国税局明确对中化石油广东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加油站(包括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租赁加油站,名单见附件1)实行“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所属加油站分别就地申报缴纳”的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中化石油广东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属下的加油站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将经营权让渡给中化石油广东公司的加油站,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为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公司的直接管理下开展经营活动,租赁加油站视同中化石油广东公司自有加油站运作,为本通知所称租赁加油站。
    (三)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所属加油站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除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外,中化石油广东公司应分别报公司所在地和加油站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四)中化石油广东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中化石油广东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的增值税缴纳实行“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所属加油站分别就地申报缴纳”的方法。具体为:
    (一)中化石油广东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实现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统一由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核算销项税额,中化石油广东公司取得的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统一在中化石油广东公司申报抵扣。
    中化石油广东公司当期进行分配的应交增值税=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及所属加油站当期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税率-中化石油广东公司当期取得的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
    (二)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按月计算公司总的增值税税负率。
    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每月增值税税负率=中化石油广东公司当期进行分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中化石油广东公司及所属加油站当期汇总的销售额×100%
    (三)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按照以上计算确定的税负率计算分配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各所属加油站当期实际应交的增值税。
    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或各所属加油站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或各所属加油站当期实现的销售额×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每月增值税税负率-2013年7月31日前的留抵税额
    三、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一)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IC卡;(2)汇总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和所属加油站销售情况,填制的《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计算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和所属加油站应纳增值税税额,填制的《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税款分配情况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税款分配表》)。
    2.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应按当月汇总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其中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数是计算分配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和所属加油站同期应纳税额的依据。分配给所属加油站缴纳的增值税额合计填列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差额作为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本期应纳税额,填列在主表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3.《税款分配表》是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所属加油站编制本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依据,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税款分配表》送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每月12日前及时下发各所属加油站,以便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仍需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税款分配表》交所属加油站做纳税申报。
    (二)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所属加油站应于每月l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2)《广东省加油站经营信息统计表》;(3)汇总当月油品和其他货物销售情况,填制的《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情况(汇总)表》(附件4);(4) 中化石油广东公司下发的当期《税款分配表》。
    2.所属加油站应按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下发的《税款分配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将按税负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销售额”中,按税负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
    四、对外销售及内部调拨
    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及所属加油站对外销售油品及其他货物,按规定作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向所属加油站内部调拨油品及其他货物不作销售,内部调拨油品及其他货物只开具内部调拨单,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
    五、日常税收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化石油广东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的管理。
    (一)中化石油广东公司统一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缴销手续,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一由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开具。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加油站所需使用普通发票,由本部及各加油站分别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和缴销手续。
    (二)中化石油广东公司购进货物和劳务统一以“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等抵扣凭证,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稽核及“一窗式”比对等工作在中化石油广东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三)加强对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加油站的日常税收监管,发现中化石油广东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等偷税情况的,查补税款就地补缴入库。各地市国税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国税局。
    六、留抵税额的处理
    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所属加油站2013年7月31日前的留抵税额,仍留在各加油站继续申报抵扣。
    七、中化石油广东公司本部应于每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年度实行“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所属加油站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办法有关落实情况。
    八、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附件:1.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本部及所属加油站名单 .doc
     2.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销售情况(汇总)表 .xls
     3.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及所属加油站税款分配情况表 .xls
     4.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XX加油站销售情况(汇总)表 .xls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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